警察作为负有特殊责任的国家公职人员,因其身份的特殊性,代表的是公权力,他在进行这样的侦查活动时就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遵循严格的程序。民警在发布“人肉搜索”公告、查找犯罪嫌疑人线索时,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应当将其作为一种受到严格规制的公务行为来进行,而不可随意在互联网上以个人身份发布信息。重要的是,警方不能将自己混同于普通公民,他不能享有公民在网上发布信息和进行“人肉搜索”时那么大的自由度;而即使是普通公民,也同样会因为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适用“人肉搜索”的审批
这个审批程序还应该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且严格控制的。在警方发布“人肉搜索”信息,发动网友力量协助办案时,必须首先确定符合某些实体性的法律条件。包括:确认搜索的必要性,只有在没办法通过常规的侦查手段或者常规的侦查手段成本过高时,才能启动“人肉搜索”;注意对犯罪嫌疑人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保护,只能在有确凿证据之后,才能发布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或者个人信息;对“人肉搜索”获得的信息应该注意甄别,既不能浪费司法资源,更不能因此冤枉无辜之人;还要正确对待“人肉搜索”与保密的关系,防止在网络上泄露侦查中需要保密的信息。
同时,还要严格遵循审批手续,防止“人肉搜索”被滥用。最好由公安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定相应的规章来对网上发布侦查信息进行规制。包括,何种层级的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在网上发布信息;发布何种性质的信息;犯罪嫌疑人的哪些信息可以在网上披露,哪些不可以;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应该有哪些特别注意事项;发布信息的格式最好是统一的,要有编号,有公章,而且不能署网名,应该署联系民警的真名;包括电话、地址在内的联系方式应该是官方的,非经批准不得留民警个人的联系方式。
一言以蔽之,公安机关通过网络“人肉搜索”或者社区排查等方式进行侦查活动,只要合法,都值得鼓励。在当前犯罪高发时期,尤其应该鼓励他们采用新技术新手段来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只是,在利用网络“人肉搜索”时,必须注意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遵循严格的程序,不得滥用公民个人信息,对特殊群体(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等。特别是,因包括“人肉搜索”在内的侦查活动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也应该纳入国家补偿的范围之内。
(二)适用“人肉搜索”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