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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肉搜索”在侦查中的运用

  

  “人肉搜索”通过网络作为主媒介,能够以极低的代价招募到难以想象的人力资源,网民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和广阔的空间内,迅速完成海量的信息检索、搜集、分类、鉴别工作,同时通过不断跟帖,相互交流,保证整个搜索过程不断向前推进,直到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实践证明,“人肉搜索”能够在短的时间内将侦查部门难以获得或者需要付出极大的成本才可能获得的犯罪线索集中起来,因此,利用“人肉搜索”为侦查破案服务,能够极大地节省侦查人力、物力、财力,加快侦查进程,实现破案效率和效益的最大化。


  

  2.增强侦查能力。在当今人、财、物大流动的社会,跨地区犯罪、流窜犯罪案件数量激增,加之犯罪形势的日益复杂化、智能化以及犯罪人反侦查意识的提高,给侦查部门侦查破案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人肉搜索”能够打破侦查活动的时空界限,在最短时间内将遍布五湖四海的广大网民的力量集中起来,充分发挥“群众路线”优势,准确锁定单独依靠侦查部门难以寻找到的目标。“人肉搜索”拓宽了侦查途径,扩大了线索来源,提高了侦查主体获取犯罪信息的能力,从而带动整体破案能力的提升。


  

  3.保护证人、知情人。证人证言和知情人提供的线索是侦查部门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依据。在我国当前的侦查实践中,由于证人保护制度尚不完善,许多证人或知情人担心遭受打击报复而不敢作证或提供线索。这一现象制约了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甚至会导致案件陷入僵局。互联网所具有的时空的特殊性、主体的开放性、身份的隐蔽性这些特点,使任何人可以在不暴露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向侦查部门举报犯罪事实、提供犯罪线索、揭发犯罪嫌疑人。在伸张正义、铲除邪恶的同时,又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自我保护,很好地破解了证人拒证现象这一现实难题。


  

  三、“人肉搜索”在侦查过程中的适用


  

  在权限范围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限度内,警方进行正常侦查活动的行为当然无可厚非。如果警察能够拿着犯罪嫌疑人的照片到公共场合或社区进行排查,那么他们显然也能将其放在网上进行“人肉搜索”以寻求线索,两者本质上不过是一回事。事实上,网上通缉令不就是同样性质的行为吗?当然,警方侦查不同于法院定罪,不管是网上的“人肉搜索”还是通缉令,侦查的对象都是犯罪嫌疑人而非已经判决了的罪犯(当然,已经判决犯罪但潜逃的除外)。也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警察是否能通过“人肉搜索”进行侦查活动,而是他们应该如何进行这样的侦查活动,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实体与程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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