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贡献所在
我国侵权行为法学对侵权责任构成问题的理论研究虽然在分析框架上和逻辑路径上都还存在一定问题,但在这一框架中对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抗辩事由的分析研究已相当深入细致,王利明教授的《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册)》对归责原则的分析研究长达148页,对免责事由的分析研究亦达到100页。这些理论成果为我们进一步分析、梳理侵权责任的各类构成因素,建立起统一的、可总揽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衡平责任等各种侵权责任构成的、更一般化的分析框架和采用更合理的分析路径提供了知识基础。
【作者简介】
李开国,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0月第2版,第150~151页。
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8月修订第2版,第72页。
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341~348页。
在对一般侵权责任(即过错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规范上,德国的立法模式与法国的立法模式有所不同,法国对过错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仅有概括的规定,而德国对过错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则区分了两种不同的类型:其第823条规定“(1)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义务。(2)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者,负相同的义务。如果根据法律的内容并无过失也可能违反此种法律的,仅在有过失的情况下,始负赔偿义务。”本条规定的是过失损害赔偿责任,无论故意或过失皆是此类责任的归责依据;其第826条规定“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故意对他人施加损害的人,对他人负有损害赔偿的义务。”本条规定的是故意违反善良风俗的损害赔偿责任,故意+违反善良风俗是此类责任的归责依据,过失不是此类责任的归责依据。此处所引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和第826条,参见《德国民法典》,郑冲、贾红梅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5月出版,第195~196页。
参见前引1,杨立新书,第151页。
在笔者阅读范围内,于《
民法通则》前在民事基本法上对无过失责任、公平责任做出一般规定者,尚未见到;尽管司法和学理上已经提出无过失责任(或称严格责任、危险责任)与衡平责任(或称“公平责任”) 。德国民法典“侵权行为”一节之一般条款对侵权责任所实现的类型化也只是过错侵权责任内部的类型化,并未对无过失责任和公平责任做出一般的规定。因此,我们可以自豪地说,较之大陆法系国家传统民法典有关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
民法通则》第
107条、第
132条在侵权行为法发展史上具有历史里程碑的意义,也是《
民法通则》的亮点之一。
O.W.Holmes, The Common Iaw, 1891, P150, 转引自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11~12页。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12页。
我国民国时期制定的民法第184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过失。”(参见《六法全书?民法》,台湾保成文化事业出版公司1998年出版,第341 - 342页)本条采德国民法典第823条、826条之立法例,将一般侵权责任,即过错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区分成了三种类型。与德国民法典不同的是,明定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的侵权责任为过失推定责任。
从戴修瓒自撰之“例言”中看出,该书初版于1930年,我手中的版本是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再版的版本。
戴修瓒:《民法债编总论》,三民书局1993年第4版,第180~181页。
该书1954年初版于中国台湾, 2000年再版于中国大陆,出版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该书初版于1979年9月,我手中的版本是1988年12月的修订8版。
参见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作者自办出版发行1988年12修订八版,第154~184页。
前引14,孙森焱书,第143~144页。
参见前引14,孙森焱书,第146~153页。
参见前引8,王泽鉴书,第12~23页。
参见前引8,王泽鉴书,第67~312页。
参见佟柔主编:《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3年6月第1版,第223~228页。
参见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9月第1版,第236~241页,第453~504页。
本文认为,作者的这种努力未必都是成功的。例如,作者一方面将“侵害财产权”、“侵害生命健康权”纳入“过错责任论”中去分析研究,另一方面又将损害后果不是财产损害就是生命健康损害的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饲养动物造成的损害纳入“无过错责任论”中去分析,这其间难道没有矛盾么?
该书的第二编为“侵权责任构成”,纳入其中研究的问题包括“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方式”、“侵权责任竟合与请求权竟合”、“侵权请求权与民事责任保护请求权”、“抗辩事由于诉讼时效”,个人认为除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抗辩事由外,其他问题都不属于侵权责任构成问题。
该书设三编分析研究侵权责任构成问题,依次为第二编归责原则、第三编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第四编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前引8,王泽鉴书,第89页。
此仅表达了我的一种看法或观点,由于文章篇幅的限制和本文的写作目的并不在于批判“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一类提法而未展开论述。如有可能我将另文予以论述。但是我的这种看法或观点已构成了我就侵权责任构成理论提出新的分析框架和逻辑路径的思想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