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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构成理论研究(上)

  

  在探讨“无过失责任的理论根据”时,又将“公平责任”作为无过失责任的一种提了出来。[16]第四本书是王泽鉴先生所著《侵权行为法》。该书作为侵权行为法之专著,较之于孙森焱先生《民法债编总论》一书,又有了以下两点变化、发展:(1)在第一章“基本理论”中专设“归责原则”一节,设五款分别分析研究“法律政策与归责事由”、“过失责任”、“危险责任(无过失责任)”、“衡平责任”及“归责原则的体系构成”,既把“过失”、“危险”、“衡平”视为归责依据,又把过失归责、危险归责、衡平归责提到了原则的高度。[17](2)设“第184条的结构分析”、“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第184条第1项前段”、“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第184条第1项后段”、“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第184条第2项”四章分析研究一般侵权行为,其中包括对第184条规定的三种不同类型的责任之构成要件的分别研究,在分析框架及体例上与孙森焱先生的《民法债编总论》一致,但在分析的深度与广度上超越了孙森焱先生的《民法债编总论》。[18]


  

  2.我国学者的分析框架和逻辑路径


  

  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我国学者在分析研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都在过错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内进行,尽管在语言表达上有“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或“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等种种不同,甚至还有在民事责任的高度分析研究“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的。但是,《民法通则》制定后,学者们除继续在过错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内分析研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外,亦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外,逐步提出并分析研究与侵权责任构成密切相关的另外两个问题,即所谓的“归责原则”问题与“抗辩事由”或“免责事由”问题。为说明我国20多年来侵权责任构成理论的这一发展历程,我想列出初版时间不同的几本著作对侵权责任构成问题所做的理论分析作为例证。第一本著作是佟柔先生主编的《民法原理》。该书初版于1983年6月,佟柔先生是我国当时著名民法学者之一,其他11名参编者也是当时全国知名的民法学者。在该书债编设一章(全书第十八章)分析“侵权行为所生之债”。其第二节为“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在该节中作者首先指出:“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它的构成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也就是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接着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为标题,逐个分析了侵权行为民事责任之构成“在一般情况下”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要件。在该书中尚未出现“归责原则”、“免责事由”之类的概念。[19]第二本书是王家福先生主编的《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该书初版于1991年9月。该书第七章(标题为“民事责任”)第三节为“民事责任原则”。在该节中作者首先指出“我国民法在追究民事违法行为人时,以过错责任原则为普遍原则,而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特别原则。


  

  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凡是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民事违法情形,均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接着对“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做了阐述。该书的第十五章为“一般侵权行为”。其第一节为“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在该节中,作者首先对“归责”及“归责原则”的涵义做了界定,指出“‘归责’在法律上的涵义,是指依据某种事实状态确定责任的归属。所谓归责原则,就是确定责任归属所必须的法律准则。”接着探讨了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根据。在第一节论述“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的基础上,该章第二、三、四节分别论述了一般侵权责任构成所涉及的三个问题:“过错”、“因果关系”、“抗辩事由”。[20]与《民法原理》比较,《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一书在民事责任构成或侵权责任构成的理论研究上有了以下发展、变化:(1)在“民事责任”一章出现了“民事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等概念,并按《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对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原则之间的关系及各自的适用范围做了简要的描述;(2)在“一般侵权行为”一章出现了“归责”及“归责原则”两概念并对两概念的涵义做了界定;(3)在“一般侵权行为”一章出现了“抗辩事由”这一概念,并将“抗辩事由”与“过错”、“因果关系”并列,做了专门的梳理和研究;(4)在“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行为”两章中都没有出现“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一类概念,更没有指出民事责任或侵权责任之构成在一般情形下必须具备哪些要件。前三点发展、变化皆出于《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以后的有关侵权责任构成的理论研究都产生了重大影响,甚至可以说为以后的研究定了基调。第三本书是张新宝教授所著《中国侵权行为法》。该书初版于1995年8月,是改革、开放以来笔者见到的出版最早也最有影响的一本侵权行为理论专著。与《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比较,该书在侵权责任构成的理论研究上又有了以下发展、变化:(1)该书分绪论、总论、过错责任论、无过错责任论、抗辩论五论,更加突出了对抗辩事由的研究;(2)该书的第二章的标题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这意味着将其在“归责原则体系”(该章第一节中提出的一个问题)研究中肯定的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提到了侵权行为法原则的高度。此外,该书分别将各具体类型的侵权责任纳入其设计的“过错责任论”与“无过错责任论”中去研究,又进一步赋予“归责原则”以体系价值,彰显了作者对“归责原则”概念的看重,[21]第四本书是杨立新教授所著《侵权法论》。该书在体系结构上,较之于其他著作,有一个显著的特点,这就是用“侵权责任构成”统率了“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抗辩事由”,明确了归责原则问题、构成要件问题、抗辩事由问题都属于侵权责任构成问题,尽管其纳入“侵权责任构成”项下研究的问题未必都属于侵权责任构成问题。[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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