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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航空器罪研究

劫持航空器罪研究



——以现象和概念为视野

王新


【关键词】劫持航空器罪
【全文】
  

  航空安全是航空业的基本出发点和目标。当民用航空日趋全球化后,安全问题也逐渐成为国际性的关注点,并且成为现代国际航空法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然而,劫持航空器活动却日益成为现代民用航空业的噩梦。自1960年之后,劫持航空器的活动呈波浪式的趋势发展,并且出现了许多新的特征和现象,已经严重危及着民用航空的安全和发展,这尤其以恐怖分子利用民航客机为攻击手段的9.11恐怖袭击事件为最显著的例证。因此,国际社会急切地需要利用各种手段,包括法律层面,去遏制和打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活动。


  

  一、语义阐释


  

  所谓劫持航空器罪,是指非法劫持或控制正在飞行或者使用中的航空器,并且变更预定目的地之行为。


  

  关于“劫持”(hijacking)一词,来源于美国现代历史中的一个命令性口语。在一起抢劫案中,一个罪犯喊道:“Hi,Jack,举起你的双手”。从此以后,实施劫持的行为人便被普遍地称之为“hijacker”。[1]然而,一些官方性文件使用其他类型的词语来描述劫机行为,诸如“空中海盗(air piracy)”、[2]“强制变更正在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的航向(forcible diversion of civil aircraft in night)”,[3]或者“非法劫持航空器(Unlawful seizure of aircraft)”,[4]等等。


  

  在美国,“空中海盗(air piracy)”一词被普遍地运用,并且被阐释为:“任何企图通过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胁迫方式,强夺或控制航空器的行为。”[5]在语义学上,“海盗(1piracy)”是国际法中的一个词语。依据国际法上的习惯规则,“海盗”是一种普遍性的犯罪行为,意味着在海上抢劫和掠夺,以及从一艘船只攻击另一艘船只。在阐释海盗的内涵时,尽管1958年的维也纳《公海公约》和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均使用了“航空器”一词,有关的条文并没有清晰地将航空器列为海盗对象的立法意图。[6]这是因为:这两个公约均要求海盗行为必须发生在公海上,相应地就排除了在主权领空的范围内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方式;另外,许多劫持航空器的事件都出自于政治动机,劫机犯也经常宣称他们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这种情形就产生了严重的法律问题:国际习惯法却要求海盗行为须出自于私人目的,据此而清晰地排除了政治性的劫持行为。有鉴于此,劫持航空器不能等同于现代国际法中关于海盗的涵义。相应地,劫机不能被理解为海盗行为,[7]来源于维也纳《公海公约》中的“空中海盗”概念也不能清楚地描述劫持航空器的本质。[8]


  

  联合国曾经使用“强制变更正在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的航向(forcible diversion of civil aircraft in flight)”一词来叙述劫持航空器的构成元素。在1969年12月,联合国全体会议通过了一项涉及强制变更正在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的航向之决议,呼吁所有的国家“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以确保它们的国内立法能够提供有效的法律措施来抗制所有类型的非法干涉、劫持、以暴力或威胁的方式控制正在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的行为。……同时,特别呼吁所有的国家确保劫机犯应当受到起诉。”[9]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简称为ICAO)曾经使用了“Aircraft hijacking”一词,但后来在第16次全体会议的一项决议中建议采用“非法劫持航空器(unlawful seizure of aircraft)”之用语。[10]相应地,《东京公约》和《海牙公约》均使用“非法劫持航空器”一词。


  

  二、劫持航空器活动之历史变迁


  

  (一)前《海牙公约》时期(1930年—1970年)


  

  在1930年,全世界第一次见证了劫持民用航空器事件的发生。当年,秘鲁革命军劫获一架泛美邮运飞机,并且强迫飞行员在首都利马的上空投放宣传单。[11]尽管这起事件符合以后关于劫持航空器的特征,它也只是一起偶发的事件,并没有引起广泛的关注和促使国际社会努力地去抗制劫机对国际航空业的潜在威胁。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在世界范围内再没有发生劫持航空器的事件。


  

  自1947年开始,劫机逐渐以浪潮式的趋势发展,并且反映着某些国家或者地区的社会和政治气候。


  

  第一次劫机浪潮发生在1947年—1953年。在这个战后时期,东欧国家处于政治动荡时期。某些个人为了寻求逃离政治迫害以及西方国家的庇护,劫机就成为实现这些目的的工具。例如,在1947年7月,三个罗马利牙人劫持了一架正在飞行的国有Dc—3飞机,并且在土耳其着落。[12]这起劫机既遂的事件激发了后来发生的14起既遂和2起未遂的劫机事件。其中,试图逃离东欧国家的人员实施了所有劫机既遂的事件。[13]


  

  第二次劫机浪潮发生在1958年——1960年,共发生了11起既遂和5起未遂的事件。[14]在这个时期,发生了许多重大的政治事件,诸如多起国内战争的爆发、卡斯特罗在古巴领导革命推翻了美国扶持的巴蒂斯塔独裁政府等。


  

  另据统计,从1961年到1970年,在世界范围内,共出现237起劫机既遂和未遂事件。关于具体情况,见下表。[15]在这其中,美国是最主要的劫机受害国,而古巴则成为大多数劫机者的第一降落国或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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