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劫持航空器罪研究

  

  5.俄罗斯


  

  作为劫持航空器犯罪的第一批受害者,社会主义国家比较早地就开始制定反劫机的法律。[69]为了增加国际和国内航线的安全性,以及对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和健康提供更佳的保护,在1973年1月3日,前苏联的苏维埃最高会议主席团颁布了《关于劫持航空器的刑罚法令》(Decree on Penalties for Aircraft Hijacking),明确地规定:“劫持地面或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剥夺自由;”“劫持地面或飞行中的航空器的,或者为了劫持目的而强夺此类航空器的,若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手段,或者导致航空器的坠毁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判处5年以上15年以下剥夺自由,并处或单处没收财产;”“该条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规定的以上行为,若导致死亡或严重的身体伤害的,判处8年以上15年以下剥夺自由,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70]


  

  在现行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第211(1)条规定:“劫持航空器的,……,判处4年以上8年以下剥夺自由。”[71]如果行为人实施劫持航空器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第211(2)条,则判处7年以上12年以下剥夺自由:(i)由先通谋的团伙实施的;(ii)多次实施的;(iii)使用危及生命或健康的暴力或者以使用该种暴力相威胁的;(iv)使用武器或以其他对象作为武器使用的。另外,如果劫机行为是由有组织的犯罪团伙实施的,或者过失致人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据第211(3)条,则判处8年以上15年以下剥夺自由。


  

  6.加拿大


  

  除了美国等极少数国家之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制定特别的法律,籍以处理劫持航空器事件,直至在它们的领域内或者在它们国家注册的航空器内发生了劫机事件之后。加拿大就属于这种情况。


  

  起初,加拿大并不愿意在其刑法典中增设劫持航空器罪,这种做法在国内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后来经过加拿大航空飞行员协会(Canadian Association of Airline Pilots)的多次诉求,加拿大政府决定改变其先前的态度,同意修订刑法典,以便明确地规定劫持航空器罪。[72]


  

  后来,在1972年的加拿大刑法修正案中,明确地规定:在加拿大领空之内,或者在加拿大注册的飞行中的航空器内,如果作为或者不作为地劫持航空器,或者危及飞行的航空器的安全,加拿大具有管辖权,并且有义务审判劫机犯。[73]


  

  在1980年的《马丁刑法典》中,第76.1条规定:“任何人,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任何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意图达到下列目的,则构成可诉罪,处以终身监禁:(a)违背航空器上人员的意愿,使其受限制或监禁;(b)违背航空器上人员的意愿,将其转至任何非航空器的下一个预定降落之地方;(c)违背航空器上人员的意愿,将其扣押以勒索赎金或强迫其服务;或者(d)致使飞机违背其实质的飞行计划。”[74]


  

  在现行的《加拿大刑法典》第二部分“反公共秩序罪”中,第76条继续沿用着《马丁刑法典》关于劫持航空器罪的规定。[75]


  

  7.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的《关于劫持航空器的刑事法案(1972—1973)》Crimes(Hijacking of Aircraft)Act(规定:“凡在航空器内的任何人,(a)通过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的,或企图实施此行为的;或者(b)是从事或企图从事任何此行为的人的同犯,则构成劫持航空器罪。”[76]依据该法案第8(3)条,惩罚劫持航空器罪的最高刑是终身监禁。


  

  五、劫持航空器罪在中国的刑事立法变迁和完善


  

  在1980年之前,空中劫持活动很少在中国发生。基于这种情形,1979年的旧刑法没有专门规定劫持航空器罪,只是在分则第100条的“反革命罪破坏罪”的第三项中,将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列为反革命破坏罪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以反革命目的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劫持航空器的情形较复杂,许多劫机犯出于非政治目的而劫持航空器,例如为了钱财、逃避惩罚,或者精神上有疾病,等等。这给司法操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司法机关只能依据其他有关的罪名,诸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等,对于非政治目的劫机犯予以审判。此外,对于其他实在无法以普通刑事罪名予以惩处的劫机犯,就只能依照旧刑法79条关于类推的规定,比照刑法分则条文第107条关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规定定罪判刑。[77]


  

  1978年11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东京公约》,并且于1979年2月12日在我国生效;在1980年9月10日,《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也被同时批准加入,并且于1980年10月10日在我国实施。


  

  自1982年以来,随着中国民用航空业的飞速发展,[78]劫持航空器的案件也在急剧地增加。为了确保航空安全和贯彻我国所参加的三个反劫机国际公约,我国认识到需要制定专门的法案,以便弥补旧刑法典的漏洞和有效地惩治劫机犯。1992年12月28日,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79]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