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主题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起诉的资格,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6、“特殊利益”是指具有特定性和更大的利益
原告资格要求原告的利益是“特殊利益”。法院认为它是一种“超过一般公众利益的那种利益”[54],这种利益“在一般公众所享有的利益之上”[55],它比一般公众成员的利益更大[56],它“与公众利益相比是完全特殊的”[57],这种利益是“超越更广泛公众共同分享的那种利益”[58],它“是高出公众一般成员利益之上的那种利益”[59], 它是比公众中其他每个人享有的利益“更多的东西”[60],而且“对当事人来说它是特殊的利益(advantage),当该行政决定被撤销时,当事人可以获得这种利益”[61]。这些表达都说明,申请人要符合原告资格,必须与行政行为之间有特殊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大于其他人。如果其他任何一个人都有与之相同或者大体相当的利益关系,那就说明这种利益关系的密切程度或者特殊程度还不够,就不可能享有起诉资格。除此之外,法院认为,上述这些公式,“不应该被给予刚性的(僵化的)或不灵活的含义。它们是灵活的词语,这些词语的含义来自于并模仿它们出现的背景和相关特定法律的性质。”[62] 这说明,对“受害人”的解释不能机械化。
二、利益必须受到损害
1、“受害”就是当事人与主题事项有“特殊利益”
利益必须受到损害,即必须有受害人存在。但“受害”四个容易误导人的概念,实际上它并非指当事人一定受到损害,而是指受到不利影响、受到干涉等。
联邦《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第3条规定,“受害人”(person aggrieved)有权向联邦法院申请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进行审查。这被解释为关于原告资格自由的观点,包括那些比一般公众普通成员的利益受到不利影响更大的人。换言之,只要某人利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比一般公众更大,其就有可能成为原告。该法第3条第4款将“受害人”界定为“受某行政决定损害”、“受某行政措施损害”、“受懈怠作出行政决定的损害”等三种情况下的当事人。高等法院的贡献在于,把司法审查、裁判所救济和议会监督专员救济等资格条件的公式统一起来。[63]这种共同适用的公式可以表达为:原告(或申请人)在受到挑战的行政决定中应该有某种“特殊利益”。[64]换言之,高等法院把法律中的“受害人”转换为“特殊利益”。
在澳大利亚,“受害人”这一公式除了用于联邦外,如联邦《司法审查法》第5条第1款规定:受本法所指行政决定“损害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该行政决定进行审查。第3条第4款第1项第1目把“受害人”界定为包括“其利益受到行政决定不利影响的人”。还用于澳大利亚首都地区《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第3条第4款和第5-7条,1991年昆士兰州《司法审查法》第7条、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1款、第22条第1款等。
如何解释“受害人”?艾利考特(Ellicott)法官在图休斯有限公司诉商业和消费者事务部长案中主张[65],为了与简化复杂的特权令程序这一立法意图保持一致,《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中“受害人”这个术语应该被给予比普通法上标准更宽泛的含义。案例法已经证明这一解释趋势。该法定标准的幅度在昂格案的判决中得到验证。[66]在该案中,尽管联邦法院合议庭似乎已经假定,“受害人”标准类似于申请衡平救济的标准,但是洛克哈特(Lockhart)法官说:真实的情况是,在法律的或衡平的权利或财产的或金钱的利益意义上,这些申请人在该行政决定的主题事项中没有特殊的利益,但是他们是受害人,因为驱逐渎神是他们职业必要的事情。据此可知,虽然在一般情况下把“受害人”解释为“特殊利益”的人,但有时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即使与特定主题事项没有特殊利益,但只要是广义的受害人,就可能享有起诉资格。
2、如何识别“损害”的要求?
损害有明示和默示表达方式。默示的方式是指,对损害的要求是暗含在起诉资格的公式中。例如它暗含在“特殊利益”公式的标准中。明示的方式是指,对利益的损害要求有明确规定,例如它在“受害人”、“受影响人”的表达之中。[67]
关于损害有以下几点极为重要:第一,须明确,基于起诉资格的目的,什么东西构成了损害。有几个不同表达,某原告可能遭受“伤害”[68]、“危险”[69]、 “冒险”[70]、“不利状况”[71]、“严重的不利效果”[72]、“影响”[73]、远非一般补偿的某些好处的丧失[74]。《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第3条第4款把它界定为,利益受到“不利影响”的人。第二,这种损害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仅仅是受到威胁。[75]如果是受到威胁,有必要对这种损害的可能性进行评估,因为这与起诉资格直接相关。威胁的可能性必须是真实的[76],或者是真实的和紧迫的[77],而不是遥远的或不真实的[78]。第三,对原告这种损害可能是直接的和立即的[79],如果这种损害只是间接的,它是否足以构成资格则存在争议。某些案件认为,它足以构成资格条件[80],而其他案件则认为,它还不充分——只有直接损害才是足够的[81]。但是,诸如这些关于易变的概念,很难采取教条主义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