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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司法审查原告资格探析

  

  在1989年澳大利亚保育基金会案中[21],澳大利亚保育基金公司申请对部长授予从东南部森林砍伐区出口碎木屑的许可决定提出审查。戴维斯法官认为,尽管该公司没有资格对影响环境的所有决定提出挑战,但在该案中他有资格提出挑战。该法官发展的标准构成要素:第一,申请人不只是一个爱管闲事的人,而且必须是一个负责任的和代表性的机构,该机构有能力代表公共利益,而且必须获得为代表公共利益能力的“当时的共同体直觉和价值”所承认。[22]他评论说,自从高等法院在1980年澳大利亚保育基金会公司诉联邦案[23]作出判决以来,公众要求保护自然环境的观念已经有了提高:社区共同体期望有诸如澳大利亚保育基金公司这样的机构把自己的关切点放在这些问题上,并呈现出保育观点。第二,该公司接受政府资金的帮助也表明,它被看作在东南部森林问题上有某种“特殊的利益”。据此,“特殊利益”须是在特定环境下所特有的情形。


  

  综上,某组织是否有起诉资格,取决于该组织是否有能力代表公共利益。某些判决强调将政府资助、协商和研究作为法院评估该组织是否能代表共同体价值的方法;申请人对只涉及情感依恋或智力目标或满意的程序性主题事项,不享有起诉资格;一个组织如果是负责任的和代表性的机构,且有能力代表公共利益,而且必须获得为代表公共利益能力的“当时的共同体直觉和价值”所承认,就可以获得起诉资格。


  

  4、“受影响人”(person affected)的利益须是实质性的且属于切身利益


  

  所谓受影响的利益必须是实质性的,要求受影响的利益必须是重大的而非微小的。[24]在行政决定对某特定地区的居民有重大的经济和社会后果的情况下,他们可以被授予起诉资格。[25] 如1991年昆士兰州《司法审查法》第44条使用了“受影响的人”这个短语,在其“利益在与申请救济相关的事项中受到或将要受到不利的影响,或者受到与该申请救济相关事项的影响或将受到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一项特权令或特权性指令(禁制令)。


  

  许多管辖权规定了“制定法上的训令”(statutory mandamus)救济,例如新南威尔士1970年《最高法院法》第65条。制定法上的训令起诉资格的标准是,原告是否“个人自己有利益”,即必须有“切身利益”(personally interested)。在其中一案中[26],法院发布训令指令一位地方治安官恢复对比尔鲍(Bilbao)兄弟死亡进行调查。比尔鲍与其兄弟的亲近利益和死亡背景可能反映该家庭的情况,这一事实对申请资格来说都是充分的。作为裁判所面前程序的一方当事人参与调查,也可以满足这个标准。[27]


  

  5、主题(subject)


  

  为了享有起诉资格,某人必须在某事物中拥有利益。“某事物”就是这种利益的主题。这些主题可以分成几种类型:许可(permission)、资产(assets)、派生物(derivatives)、象征性关切以及在司法管理中总检察长的利益。


  

  典型情况是,建立在古老的财产主题(以权利为基础)的那些起诉资格的申诉,比那些新主题(建立在某种裁量性资格基础上)发展得更好。尽管如此,原告寻求保护或恢复的主题并未限制在传统财产利益的主题上。[28]


  

  主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许可(permission)。通常情况下,规制涉及到执行两种主要功能的某部法律:它禁止某人做某些事情,除非他们获得许可;规定这种许可是由某官员的裁量权决定授予的,除许可表达以外,也使用几种其他表达,如执照、允许、批准和限额。许可通常是产生起诉资格的充分的利益。[29] 第二,资产。在许多案件中,利益的主题是某种资产。资产有两种。其一,资产可以是资本性资产(capital),这种主题可以是土地、某种动产(a chattel)、无形的财产如公司的股份;知识产权;诉讼[30]; 奖金(a bounty)、补助金(subsidy)或增产奖金(incentive payment)。资产也可以是收益流(a stream of income)。它可能来源于某个就业合同[31]; 从事某种贸易、职业或营业[32];由于伤害而丧失收入的补偿;利益,红利;连同新财产,某种养老金或社会保障收益[33]。第三,派生的主题(derived subjects)。由于利益本身既是间接的也可以是直接的,这一事实导致其产生混乱。间接利益常常产生于另一种,而且在这个意义上,这种利益的主题也是派生的。第四,象征性事情(symbolic things)。某种利益的主题可以是象征性的,尽管此种利益难以在公法上证明其正确性。“象征性事情”是一个宽泛的术语,即使不是十分适合于包括非物质性事情[34],而在其中,某人可能拥有某种利益[35]。此类事情可以是个人的或社会的。个人利益的事情如声誉[36]、家庭[37]、教育[38]、道德[39]、感情(emotion)[40]、智能(intellect)[41]、娱乐(recreation)[42]、精神[43]、美丽[44]以及某个职业(vocation)(尽管这一点有很大的经济利益)[45]。社会利益的例证[46]包括:文化[47]、宗教[48]、环境[49]、公民和政治(civics and politics)[50](其中某人被作为公民、投票人[51]或纳税人[52]而有利益)。这些利益可能只是某人或团体的实际的利益,或在法律上他们是建立在合法基础之上[53]。第五,执法(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一般情况下,检察总长在公法上享有起诉资格,作为国王的首位法律官员,他有义务监督执法。在这里,利益和义务的主题,都是合适的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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