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发达国家本国硬性削减不容回避,排放交易制度仅是补充,适用须严格控制。发达国家以此为籍口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表明它完全放弃了通过本国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来履行本国限排义务这个根本的履约途径,妄图凭借本国强大的经济、技术实力达到负担域外转移的目的,其实质是对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恶意逃避,必须坚决反对。
三、结 语
作为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完美载体,《京都议定书》理应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发达国家无视基本原则的存在,破坏了该协议的理论完整性与实践中的可执行力,应当受到也业已受到国际社会法理与道义的双重谴责。
当然,发达国家态度反复,陆续开始反对《京都议定书》毕竟是其主权范围内事宜,国际社会的谴责也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反对本身或许并不值得深究,但其间所反映出的法理精神却值得回味。国际环境保护是个系统工程,需要综合治理;而一个强有力的、广泛的国际性监督制约机制的早日形成尤不可少。这或许是拒绝批准事件给我们的一点启示吧。
【作者简介】
赵亚骎,单位为北京林业大学。
【注释】朱力远.全球变暖:21世纪最危险的挑战.南方周末,2001-04-26.
国家环境保护局编.人类共同的责任.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37.
钟述孔.21世纪的挑战与机遇——全球环境与发展.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20.
吕忠梅.论环境使用权交易制度.政治论坛,2000,(4):126.
【参考文献】[1]王曦.国际环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1。
[2]熊思浩,王群,朱荣基宣布中国核准《京都议定书》[EB/OL]1www1cctv1com/news/china/20020903/2691html,2002-09-031
[3]日本环境会议《亚洲环境情况报告》编辑委员会1亚洲环境情况报告第1卷[M]1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350。
[4]国家环境保护局人类共同的责任1992。
[5]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1992.
[6]《框架公约》第2条。
[7]《京都议定书》第3条。
[8]菲利普·桑兹国际环境法原理。
[9]中国环境报社迈向21世纪--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文献汇编1992。
[10]周放布什为何放弃实施《京都议定书》[期刊论文]-全球科技经济瞭望2001(10)。
[11]J.亚格.HL.福格森气候变化,科学、影响和对策(第二届世界气候大会文件集)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