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认为《京都议定书》对其是不公平的,缺乏科学预定性。俄罗斯与加拿大政府一样,强调自己的国土辽阔,所处纬度较高,气候寒冷,需要更多的能源消耗,也会产生更多的二氧化碳排放。前苏联80年代末解体之后,俄罗斯的经济下滑很快,这几年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仍然比1990年排放的水平低。俄罗斯政府代表团一直认为俄罗斯应当从附件一国家的名单中除去,在谈判会议中不时设置障碍,不承担《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责任。俄罗斯尽管在各种场合不是很积极地带头公开反对,但是立场非常明确。俄罗斯是《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的坚定反对派。
总结一下,美国政府认为《京都议定书》对其不公, 以“发展中国家也应横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借口,所持证据是:中国、印度之类第三世界排放大国并未列入削减名单;日本政府认为《京都议定书》对其不公,要谋求“统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减排问题上适用的法律框架(legally binding framework)”;加拿大和俄罗斯认为《京都议定书》对其不公,强调自己的国土辽阔,所处纬度较高,气候寒冷,需要更多的能源消耗,也会产生更多的二氧化碳排放。以上四个主要发达国家反对《京都议定书》理由如下:其一,该协议对发达国家不公;其二,它缺乏科学上的确定性;其三,协议所运用的削减、限排方法太原始,应引进排放交易机制取而代之。[1]对此,笔者认为美、日、加、俄等国家反对《京都议定书》的理由表面有理,实则缺乏严格的法理依据。下面,笔者试从国际环境法视角,运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风险预防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等国际环境法上的基本原则,针对这些国家的冠冕堂皇的理由进行分析,揭露其想逃避责任的本质,论证《京东议定书》对发达国家的相关义务规定是公平、合理的。
二、发达国家反对《京都议定书》理由之分析
(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追求实质公平
美、日、加、俄等发达国家反对议定书的第一个理由是该协议对其不公。这里,存在一个潜伏的逻辑大前提:各国应承担平等、均摊责任。但实质上,这一大前提恰好违背了国际环境法上的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是国家履行国际环境法上的国际义务的基础。共同责任是基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而提出的。人类共同生活在一个地球上,地球环境质量的恶化危及所有国家的利益,保护地球因而成为人类共同的责任。[2]共同责任的重心指向发展中国家,强调发展中国家不得以经济、技术等不足来推脱责任。然而,“共同”并不意味着“平等”抑或“均摊”。由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因素的多元化,发达国家理应承担更大的责任。从历史上看,气候变化问题主要由于发达国家长期过度消耗石化燃料排放温室气体造成的;从现实角度看,当代地球环境所承受的来自人类社会的压力大部分来自发达国家。根据国际能源署的统计,发达国家以占世界25%的人口排放全世界75%的气体;而人口仅占世界总人口4%的美国,其排气量却高达总量的25%。相反,中国、印度等排放大国总量虽不小,但人均却极有限。美国温室气体的人均排放量是世界平均水平的5.2倍,是德国的1.9倍,英国的2.2倍,日本的2.25倍,法国的3.2倍,更是中国的8.7倍。[3]如果要求发展中国家付出同等代价、采取同样措施为主要由发达国家造成的危机承担责任,这不是实质公平。此外,发达国家有着雄厚的经济实力与先进的环保技术,有能力为解决全球环境问题承担更大的义务,这也是现实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