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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忠诚协议的效力检索指南

  

  二、二次资源


  

  (一)著作


  

  1、李扬主编:《法官办案手记:婚姻家庭篇》,湖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图书索引号】D913.905/BL1


  

  简介:本卷取材于近三年来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审理的第一手资料,从案情介绍、焦点透视、审判推理、法官思考四个层次展开。揭示了案件审理当中的焦点、难点、疑点问题。本书实际上是一本案例书,罗列了有关婚姻法纠纷方面的各种类型的典型实例,更为重要的是在每个案例后,还增加了审判推理和法官思考部分,启发读者的思考。选择本书的主要理由还是因为在其收录的案例中有涉及到“忠诚协议”效力的相关案件,可以给予笔者实践中的例子。


  

  2、丹尼斯:《结婚与离婚的法经济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图书索引号】D913.904/BD1


  

  简介:本书作者鉴于“动机”在家庭法中的关键作用,采用经济分析方法对结婚和离婚进行分析,强调错误的立法设计会带来与立法初衷相反的结果,同时证明了为促进夫妻双方长期的忠诚行为为家庭法需要提供动机。笔者认为当我们在研究专业问题时可以采用交叉学科的知识,例如通过法经济学方面的理论,进一步论证忠诚协议应得到法律认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邓丽:《婚姻法中的个人自由与社会主义:以婚姻契约论为中心》,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


  

  【图书索引号】D923.904/CD1


  

  简介:本书分上篇婚姻法基础命题、中篇婚姻关系理论分析和下篇婚姻终止制度专论。本书立足于自由与正义的法理之辩,揭示婚姻关系基础理论研究与具体法律制度得失之间的逻辑关联,尝试从一个新的视角对婚姻法的体系脉络加以梳理。之所以选择这本书,一方面是因为可以帮助笔者对婚姻契约论有更进一步系统地了解,从而能更全面细致地用婚姻契约论的理论论证笔者的观点;另一方面是因为由忠诚协议引发的问题,与个人自由和社会正义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该课题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个人自由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冲突和平衡,而本书正是按照从抽象到具体、从理论到实证的逻辑顺序来编排,论述作者心目中那个游走在自由与正义之间的婚姻法,从而可以启发笔者的进一步思考。


  

  4、巫昌祯主编:《改革开放三十年(1978-2008)中国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之回顾与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图书索引号】D923.904/CG3


  

  简介:本书分为改革开放三十年(1978-2008年)中国婚姻家庭法研究之回顾与展望、改革开放三十年(1978-2008年)中国继承法研究之回顾与展望两部分。与笔者课题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婚姻立法之嬗变;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婚姻家庭法研究的法制建设背景回顾、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婚姻家庭法基础理论研究之回顾和展望、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夫妻关系法研究之回顾和展望、三十年来中国婚姻法定位变迁的反思等。通过本书,可以对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婚姻法发展历程有一个较清晰的了解,并对未来的发展方向有一个大致的把握,所谓“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


  

  5、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10年版。


  

  【图书索引号】D923.904/CC2.1-2


  

  简介:本书由序论、本论和附论三部分组成,根据新时期我国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借鉴外国立法和司法经验,提出了今后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立法建议及理由。此外还收录了作者一些代表性论文。选择此书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理由:第一,在本论第四章夫妻关系法立法研究部分,分为夫妻人身关系法研究和夫妻财产制研究,都涉及到笔者的研究课题,更为重要的是本书专门详细地论述了夫妻同居义务和忠诚义务,对笔者的课题研究大有裨益;第二,本书第五章离婚制度法律研究部分重点介绍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问题,对笔者理论知识的扩展也非常有益。


  

  (二)法学期刊


  

  1、王旭冬:《“忠诚协议”引发的法律思考》[J],载《南通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12月第20卷第4期。


  

  简介:婚姻法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完成了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从道德入法律的升华。作者认为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范围偏窄,应作目的性扩张解释使之更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加之婚姻本质上即为包含特定人身关系的契约,而婚姻法中也不应缺乏对契约观的恰当移植,因此上海市闽行区法院对全国首例夫妻问忠诚协议所做的判决,无论在法律上还是法理上均应予以肯定。作者分别从婚姻法4条的基础、离婚损害赔偿范围的扩大解释以及婚姻契约论的理论支持三方面阐述了其对忠诚协议的支持态度,并认为法律作为“止步于卧室之外”的守护神,应该像尊重合同自由一样维护“忠诚协议”的效力,从根本上保护当事人的私生活自主权,在一片井然的秩序中充分实现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法律非但未束缚住婚姻的翅膀,反而给予婚姻一片更广袤的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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