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忠诚协议的效力检索指南

  

  (二)典型司法案例


  

  检索概要:


  

  使用北大法宝V5的司法案例检索,在关键词中输入“忠诚协议”进行全文检索,检索出4篇民商经济方向的相关案例报道。


  

  1、《首例“忠诚协议”案审结 丈夫违约被判补偿》


  

  案情介绍:1998年12月,唐某(女)与大学同学方某相识相恋3年后登记结婚。婚后,作为某医院主治医生的方某工作较忙且应酬多,唐某便担心方某的不忠行为,于2000年1月发现丈夫衣服上的女人口红印后,在朋友的建议下二人于20001年6月签订了一份“婚内忠诚协议”,并约定违约金为人民币55万元。


  

  2001年10月,方某所作为医院的业务骨干被派往美国进修1年。期间,方某结识了英文辅导老师华裔女大学生李某,后二人经日久生情并同居。得知此情况后,唐某遂聘请私家侦探飞到美国,并拍到方某与李某亲热的照片。2002年11月,方某回国,二人因此事经常发生争吵,唐某最终原谅了方某,但唐某从2006年开起又发现丈夫方某的出过轨行为。


  

  无奈,唐某遂拿出二人签订的“忠诚协议”向方某索赔被拒,遂将方某一纸诉状诉至江苏省南京市某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方某支付赔偿金55万元。据悉,该案系法院受理的首例“忠诚协议”案件。2007年8月14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唐某认为协议是双方在自由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且不违法,方某违背协议,故应支付违约金。被告方某则辩称,“忠诚协议”是基于感情和自由的限制,不能适用《合同法》,故双方“忠诚协议”无效。


  

  法院对此案将择日宣判。


  

  2、《丈夫出轨不忠诚 房产归妻子所有》


  

  案情简介:2004年10月,经人介绍,40岁的高某(男)与26岁的艾某登记结婚,并共同购置了一套120平方米的新房。婚后,艾某与曾离婚两次高某签订了一份婚姻忠诚协议,并约定婚后一方有外遇或不忠诚对方,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子归无过错方所有。2006年3月,高某在外做生意时与一女子相识并同居,后艾某劝高某回心转意却无果。


  

  2007年3月,艾某一纸诉状将高某告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请求与高某离婚,房子归自己所有。


  

  庭审中,高某同意离婚,但辩称协议是冲动之下签订,故不同意履行约定。


  

  曾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艾某与高某签订的婚姻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违反协议的不利后果都有能力去预见和面对,故该婚姻忠诚约定可视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书面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故一审判决高某和艾某离婚,房子归艾某所有。


  

  3、《为办出国假离婚 感情终结分财产》


  

  案情简介:为了办理出国手续,黄某和丈夫赵某计划办理假离婚手续,双方并签署“忠诚协议”约定:夫妻双方离婚后,黄某办理出国新加坡,但在国外期间,拿到身份证后必须办理赵某及女儿出国手续以及复婚手续,双方到国外后继续一起生活;赵某离婚后在国内不得和别的女人再结婚,带着女儿一起生活:如有一方违约,门面房归另一方和孩子所有。2002年3月1日,黄某和赵某办理离婚手续,后黄某带着50万元钱办理了出国手续。但很快三年时间过去了,黄某和赵某却双双违背了当年的约定,各自有了自己的另一半。


  

  2005年8月,赵某将黄某诉至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门面房进行分割。


  

  黄某则辩称,门面房是自己持有购房发票并办理的产权证,且二人在离婚时已约定若赵某再婚、房产则归自己和女儿所有,故不同意分割房产。


  

  东陵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但从双方离婚时签订的“忠诚协议”中的“如有一方违约,那门面房就归另一方和孩子所有”的内容看,应推定该房产在原、被告离婚时约定不明,属双方未处分的财产,因此,对原告要求分割房产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的辩解,因证据不足及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因此,东陵区法院一审判决估价70万元的门面房归赵某所有,赵某给付黄某房屋折价款35万元,诉讼费双方各承担一半。


  

  4、《违背“忠诚协议”并出轨 丈夫被判赔偿妻子3000元》


  

  案情简介:2002年4月,经人介绍李某与王某(女)相识相恋,并于2002年8月6日签订了一份婚前婚后财产协议书,约定若一方婚期内背叛另一方,过错方向受害方赔偿名誉及精神损失费3000元。婚后,王某发现李某先后多次和其前妻同居。随后,李某将王某诉至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王某则认为,李某违反双方协议,遂反诉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10000元。


  

  解放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和李某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协议有效,且王某提供的证据证实了李某与其他女性的不正当行为,据此可以认为李某已经违背了夫妻间关于彼此忠诚的约定。据此,解放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名誉及精神损失费3000元。


  

  综合点评:从北大法宝中搜索出的上述4个案例中,笔者发现均为媒体案例,可见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被北大法宝收录或者说是较权威和典型的有关忠诚协议的案例,这也与忠诚协议尚未被成文法所明确,对忠诚协议的态度莫衷一是有关。上述4个案例的判决都较为相似,所属的派别也一致,即均支持“有效说”,认为夫妻“忠诚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其意思自治的结果,且又无违法的内容,则根据“法无禁止皆自由”的民法理论,应予以支持。但根据笔者在百度www.baidu.com>)中搜索的案例情况,也有不少持“无效说”的案例,即认为人身关系不能通过合同的方式约定,从而认定协议无效。但这些案例都是在媒体报道或是论文期刊中被引用,尚未有法院的官方网站中现实有关判决,因此权威性稍弱。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