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Principles of the Law of Family Dissolution
(1)ALI-FAMDISS§7.04 Procedural Requirements
简介:该条款主要规定了婚姻协议程序方面的要求。包括书面形式;双方签署;主张执行协议的一方能够显示另一方的同意是建立在充分知悉信息基础上的;协议不是胁迫的结果等。同时,在下列条件下,法庭可以假定婚姻协议签订时是自愿的。第一,双方必须己经被建议得到独立律师的帮助以及具备合理的机会去获得;第二,如果当事人没有请独立的律师,协议必须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欲改变的权利的性质和对配偶利益具有不利影响的可能性;第三,对婚前协议的附加的要求是至少在婚礼前30天签订。此外,对于约定限制一方要求补偿或分享婚姻财产的权利的婚姻协议,该条款要求反对执行方知道(或至少是大约知道)请求执行方的财产或从对方收到此类信息的书面声明,请求执行方可通过提供包括某些规定的信息披露声明来满足这个要求。
(2)ALI-FAMDISS § 7.05 When Enforcement Would Work A Substantial Injustice
简介:该条款规定对婚姻协议的实质审查以强制执行时婚姻协议是否公平为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两点。首先法庭须评估是否有“开始启动事件”(“threshold triggering events”)的发生,包括:超过固定年限(其注释建议各州选择规定大约十年的年限);签约时无子女随后有子女;环境发生了不曾预料的对当事人或子女有实质的影响的变化。其次,如果法庭认定有这种临界事件的出现,必须判断协议的履行是否会导致实体的不公平。主张存在实体不公平可能性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法庭在判断是否存在不公平时应该考虑下列因素:(l)协议的结果和无协议的结果之间差异的程度;(2)对于短时间的婚姻,在协议被履行的情况下和在婚姻没有出现的情况下其境况的差异;(3)协议的目的是否为了有益于第三方,履行时目的是否仍相关;(4)履行协议对当事人的子女的影响。
3、the Florida Family Law Rules of Procedure
West''s F.S.A. § 61.079 Premarital agreements
简介:该条款分为10个小部分,分别是简称、定义、程序、内容、效力、修正、执行力、无效婚姻、诉讼时效和遗嘱认证。该条款是佛罗里达州家庭法程序规则中根据UPAA的要求制定的关于婚前协议的有关规定。具体内容与UPAA中婚前协议的规定相差无几。
(二)Cases
1、Dr. B. F. SANDER v. Hazel B. SANDERS, 40 Tenn.App. 20, 288 S.W.2d 473, 57 A.L.R.2d 932, Tenn.Ct.App., March 15, 1955.
简介:1951年,田纳西州一对准备第二次结婚的伴侣签订了一份婚前协议,约定“如果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离婚申请,那么提出离婚的一方就丧失了对另一方的所有权利以及对所有的财产、不动产、个人或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利益。”田纳西州法庭判决该协议因为违反公共政策无效。由此可见,在田纳西州,对离婚进行限制的婚前协议被认定为是无效的。
通过本案,可以了解到在美国婚前协议往往并不约定对通奸或遗弃的处罚,如果他们将此写进协议中,该条款是否有效并不明确。据此,美国的婚前协议与中国的忠诚协议并不相同,忠诚协议反而更侧重于对违反婚姻义务的责任进行约定,而美国则极少涉及。
2、Catherine E. Walsh SIMEONE v. Frederick A. SIMEONE, 525 Pa. 392, 581 A.2d 162, 59 USLW 2253, Pa., September 25, 1990 (NO. 70 E.D. APPEAL 1989)
简介:本案案情是一位39岁的有着9万美元的年收入和30万美元的财产的神经外科医生,准备与一位失业的23岁的护士结婚,在婚礼前一个晚上,未婚夫的律师向未婚妻出示了一份已经拟好的协议,在没有自己的律师的帮助也未得到她在协议中所将要放弃的权利的解释的情况下,她签下了这份协议。协议的内容是如果将来分居或离婚,妻子的扶养费是每周200美元,且总计不超过25000美元。这对夫妻在7年后分居,丈夫按协议支付扶养费,到最终离婚前,妻子已经用尽了按照协议所能得到的扶养费。妻子请求法庭确认婚前协议无效。
此案是将婚前协议在法律上完全视为普通商业合同的最有名的判例。在这个案件中,宾西法尼亚州最高法院决定州法庭不再探究婚前议的条款是否公平或者当事人对他们放弃的权利是否具有足够的理解力,对婚前协议的当事人只提供与传统合同同样的保护:如胁迫、欺诈和不实表示(misrepresentation)。作为关于婚前协议中的里程碑式的判例,宾西法尼亚州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创造了几个重要的规则,解释了为什么应该把广泛的合同自由给予婚前协议,为人们呈现了一种纯粹地、极致地对待婚前协议的方法,也很清晰、彻底地展现了在对婚姻协议自由进行特别限制时不可回避的问题和解决这些问题的难度。但是笔者并不认同该案中将婚前协议签订的双方绝对地作为理性经济人对待,因为大多数人在签订婚前协议时都是高度感性的,同时感情因素是促使当事人结婚的重要因素,因此,婚姻协议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不应该是理性交易的理想状态。因而在婚前协议中一味地强调合同的信赖利益就显得不那么公平,也不符合婚姻关系的特殊性。
3、Susann Margreth Bonds v. Barry Lamar Bonds, 24 Cal.4th 1, 5 P.3d 815, 99 Cal.Rptr.2d 252, 00 Cal. Daily Op. Serv. 6982, 2000 Daily Journal D.A.R. 9250, Supreme Court of California, No. S079760. Aug. 21, 2000.
简介: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在没有律师代表的情况下,妻子签署的婚前协议是否有效。本案中丈夫在律师的陪同下,但妻子没有律师的意见,两人签署了一份不利于妻子的婚前协议,规定妻子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那一部分。一审法院认为该婚前协议是有效的。上诉法院将此案撤销并发回重审。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扭转了对婚前协议自愿性问题上的法庭判决。它指出上诉法院的判决与Fam. Code § 1615的规定不一致,该法令规定,婚前协议将予以强制执行,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或者抗拒执法:(1)他或她不是自愿订立合同,或(2)该合同是不合情理时订立的,他或她没有实际或推定的关于资产和其他缔约方的义务方面的认知,不主动放弃这些资产和义务的认识。法庭认为当事人呈上的证据足以证明妻子签订协议时系自愿,故应认定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