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Howard Fink, June Carbone, Between Private Ordering and Public Fiat: A New Paradigm For Family Law Decision-Making [J], 5 J. L. & Fam. Stud. 1 (2003).
简介:本文主要关注随着生殖技术的进步,以及观念的转变、家庭的重新定义、妇女在家庭和工作领域中角色的转变等,所引起的美国家庭法所面临的普遍问题。大多数人认为通过法律解决家庭纠纷的效果并不理想,存在成本高、证明困难,甚至不公平等缺点。作者认为问题的核心在于法律是向前兼容的,即是解决已经发生的纠纷,因而也是不确定的,因此对于本来可以通过预期谋划而确定的某些事项,如果预先通过如婚前协议这样的东西予以明确,就可以减少许多诉讼成本,也更容易解决纠纷。因此,本文作者的观点是大多数能够提起诉讼的事项都可以被提前预测。而在婚前协议的制定中,较为强调的是需要独立律师的帮助,因为律师能够帮助委托人考虑当协议约定的情形发生时的意愿,而当事人自己是不愿或无法想像也就无从考虑的。比如对于婚前协议的签订,一个称职的律师至少能做三件事以减少潜在的不公平:首先,他们会拒绝处理包括婚礼前夜突然提出的婚前协议;其次,他们在拟定协议时会将婚姻结束时如何支付扶养费及分割财产等实质的异议限制在协议内;最后,律师会确定另一方也有律师代表或对协议的结果有合理的理解。而且,律师在婚前对协议作更大程度的审查,以此换取更大程度的确定性。
由此可见,在美国,对于婚前协议的规制主要是从尽量减少婚前协议潜在的不公平因素而必须的司法干预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达到双方制定协议的目标两方面考虑,因而在程序上有其特殊的条件,独立律师的帮助就是很重要的一点。而在中国的“忠诚协议”,大多数是夫妻双方协商的产物,对于程序和内容也没有标准,毕竟现在还未被法律所明文承认,但笔者认为,美国在婚前协议上的某些考量,如独立律师的帮助,值得我们参考,尤其是当我们在探讨忠诚协议的效力,并欲将其规范化的过程中。
3、Jeffrey G. Sherman, Prenuptial Agreements: A New Reason to Review An Old Rule [J], 53 Clev. St. L. Rev. 359 (2005-2006).
简介:本文主要分为六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婚姻如何造福我们的社会”,主要介绍婚姻是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于大多数美国人而言,生儿育女不可否认是中重要的,但却不是考虑婚姻的首要基础,而把婚姻看做是浪漫的爱情和友谊的产物。同时,借助国家对婚姻的强制规定降低婚姻失败的成本,有助于使婚姻关系更持久、更稳定。第二部分是“为什么婚前协议如此流行”,主要分四方面探讨婚前协议在美国盛行的原因,分别是普通财产法中基于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法中离婚财产的分配、普通财产法和夫妻共同财产法中关于赡养费的规定、婚前协议产生的诱因。第三部分是“婚前协议可执行性的演变”。第四部分是“为什么执行婚前协议本身是不公平的”。第五部分是“思考对策”。第六部分是“总结”。
通过本文,笔者可以了解美国婚前协议的主要功能以及流变历史,尤其是第二部分可以增进笔者对婚前协议产生、发展以及盛行原因的理解,从而与中国忠诚协议产生、发展、流行的情况进行对比,寻找共同点,进而审视美国的婚前协议制度是否具有值得我国借鉴之处,以及具有哪些可资参考之处。
4、Amberlynn Curry, The Uniform Premarital Agreement Act and Its Variations Throughout the States, 23 J. Am. Acad. Matrim. Law. 355 (2010).
简介:本文主要是一篇介绍美国《统一婚前协议法案》(简称UPAA)的论文。第一部分提供了UPAA的制定背景和该法案实质内容的细节。UPAA的内容包括执行一份协议时必须遵循的步骤,即程序性要求,一份婚前协议可以包含的内容,协议的可执行性和其他相关内容。第二部分则介绍美国的各州如何变通地适用UPAA以适应各州不同的实际需要。
整篇文章是一个总分结构,通过第一部分,我们可以对UPAA有一个宏观的了解,分清婚前协议、分居协议等之间的区别和功能,同时也有助于我们对比中国的情况。在一个大体系形成的情况下,又通过第二部分的介绍,进一步了解实际中各州是如何变通的有特色的施行该法,这也提示我们在处理忠诚协议的效力这一问题中,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分类讨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搞一刀切。笔者认为这是一本非常值得一读的文章,尤其是对于法律英语水平还比较浅的研究者,相对于选择通过详读UPAA的法条以达到了解美国婚前协议制度的目的,阅读本文会是较好也是较经济的选择。
5、Marlene Moses, Jessica Uitto, Divorce Planning in Tennessee: Pre-nuptial, Post-Nuptial Agreements and Trusts [J], 47-JAN Tenn. B.J. 32 (2011).
简介:在本文中,主要表达了作者如下的观点。首先,婚前协议和婚后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提前确定当离婚或一方死亡的情形发生时,如何确定双方当事人在财产、赡养和其它相关事项中的权利。其次,一份好的婚前协议可以有助于私有财产的升值,即财产非所有人的一方作出了“重大贡献”,这个重大贡献包括但不限于“作为一个家庭主妇、雇佣劳动者、家庭财务经理,以及法院依据审判权认可的其他直接或间接的对家庭的贡献”。如果非所有人一方在协议中声明放弃私有财产中因其贡献而增值的部分,那么在协议中也同样不能包含与此相关的赡养费奖赏。第三,婚前协议作为一种私有财产保护的工具正在被广泛地应用和流行,在田纳西州,如果夫妻双方在签订婚前协议时,是自由的、诚信的、知情的,且没有胁迫另一方或对其施加不良影响,则该协议被认为是有效的。最后,由于高离婚率,人们为了在离婚时能保护他们的私有财产,有许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婚前协议、婚后协议和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