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司法鉴定程序之立法势在必行
卞建林;郭志媛
【摘要】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的《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司法鉴定管理立法的重大进步。但是《决定》的出台无法解决司法鉴定的所有问题,与鉴定程序有关的法律问题亟需诉讼法的规范。目前司法鉴定程序立法的当务之急包括,健全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完善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以及规范重新鉴定程序。
【关键词】司法鉴定;程序立法;规范
【全文】
司法鉴定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近年来学术讨论及立法工作的重点。但是,学界及立法部门的关注点多集中于司法鉴定体制的完善及鉴定活动的统一管理,而忽略了对鉴定程序的规范和完善,造成我国司法鉴定改革的片面发展。在当前三大诉讼法均面临修改的大好时机下,如何借机推动司法鉴定的程序立法是摆在学术界和立法部门面前的一个共同课题。
一、司法鉴定管理立法的重大进步使规范鉴定程序立法的迫切性日益凸显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1]由于鉴定结论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增强,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法律制度的需要也日益迫切。
针对我国司法鉴定工作中机构和人员资格管理和执业管理分散混乱,分类不科学,操作规程不健全等突出弊端,司法部近年来相继出台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部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也在2002年分别发布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办法》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就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
全国人大也一直高度重视司法鉴定的法制建设。九届全国人大三次、四次和五次会议分别有5个省团161位、8个省团266位、7个省团234位人大代表提出有关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和司法鉴定法制建设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反复征求政法各部门意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该决定于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先解决了鉴定机构的独立性问题。它排除了侦查机关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有偿鉴定服务及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自设鉴定机构的情况,把鉴定机构放在一个不依附于任何司法机关、更为中立的立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