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法系生命力的重新认识

  

  中国文化在其起源上即为多元,且不是以某一部族的文化为主体,而吸收他族文化。因为中国的文化最早形态就是华夏民族的华夏文化,而华夏民族并非由一部族为主而逐渐扩大,乃系融合各部族而交错其文化,形成早期的华夏民族的华夏文化。……因为出自多元,便有诸夏之称。……华夏文化创立后,由周至秦,更与东夷文化,荆蛮文化,吴越文化,北狄文化,西戎文化互相融合成为秦汉统一后的汉族文化。自汉以后,匈奴、东胡、南蛮、百越、氐、羌渐次加入汉族的队伍。中经五胡乱华的结果,又接受了鲜卑、柔然等族的文化,构成了隋唐时代中华民族再次形成,而增加了文化方面的新血液。唐又吸收了西域各邦的文化,而宋代并将印度佛教的文化吸入儒说之内。契丹、女真、蒙古、满洲入据中国,加入中国文化圈不算,明代西方基督教东来,又与西方的文化开始接触而至今日。总之,始终多元的中国文化,影响到中国固有的法系方面,无论其创始,其建立,其延续,也是同样情形[2](P·8、9)。


  

  在陈先生论述的启发之下,我从中华法系产生的根源的角度,从民族文化传统的视角,认识了中华法系的概念。认为:“中华法系是在华夏族文化基础之上产生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传统。”[3]从华夏族文化传统的角度认识中华法系的概念,使中华法系的概念具有了更大的包容性和开放性,既能包含先秦至明清时期的整个古代法律传统,又能衔接清末以来的近现代法律传统。也为深入认识具有中国特色的当代社会主义法律传统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解释空间。这样确认中华法系的概念,有助于深化认识中华法系发展的各种特点和意义,也拓展了思路,丰富了一个有过历史影响力并继续有历史解释力的重要概念。


  

  陈顾远先生在1952年曾提出过在中国文化的基础之上建立中国本位新法系的一些设想,认为:“无论为建设中国本位新法系,或在法学研究及法律实务上能得更多的助益,中国固有法系,非毫无一顾的价值。”[2](P·36)他在1966年撰写的《中华法系之回顾及其前瞻》一文中,认识到建立中国本位新法系的不切实际。转而认为:


  

  “法系”云云法律之系统也,乃旧时代之产物。今日世界有望大同,法律趋向统一,尤以商事法之国际化为甚,而国际刑法亦为课题之一。国人曾在抗战前,提倡建立中国本位新法系,拟将固有法系之不合时代成为僵石者去之,将其仍有价值而得适用者保留之,发扬之,光大之。微论法系观念已有改变,欲恢复固有法系之全盛地位殊不可能。且在事实上欧美法律体系已成天之骄子,我国清末变法随同之。无论在学说上,在政策上,在条文上大部分仍为此种势力所笼罩,不得自拔,能否断然建立中国本位新法系尤有困难。……是故吾人之称“中华法系”者系就旧有之名词而言,并非今后仍以中国为本位,反对欧美之法制形态,致将现有之法律体系亦排斥之[2](P·550)。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