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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生命力的重新认识

  

  上文总结的三方面的法律传统,含有积极因素的良法,如亲属相隐的部分制度、因族制宜的部分制度、民间调解的部分制度。也含有消极因素的恶法,如族刑和连坐制度。各种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入、不断发展的过程,需要对各种法律传统进行细致的分析研究,方能作出经得住历史检验的评论。


  

  三、重新认识中华法系生命力的几点意义


  

  1.有助于深化对中华文明发展史的连续性的认识


  

  我们常常听到中华文明有数千年未曾中断的历史的说法,这种说法背后,人们对未曾中断的中华文明史的具体内容的认识很不相同。如果从社会关系方面认识,我认为:中华文明史未曾中断的具体内容主要表现在历代都十分重视亲情关系和民族关系。华夏族先民很早就形成了重视亲情关系、重视民族关系的文化传统。在重视亲情关系的基础之上,产生了“亲亲”的观念和重孝的思想,先后出现了维护孝道“以孝治天下”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在重视民族关系的基础之上,产生了“华夷”的观念和天下一家、四海之内皆兄弟的思想,提出了“和亲”的政策,互市的政策,因俗制宜的政策,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制度。维护孝道的法律制度和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制度,构成了中华法系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最有特色的法律制度。清末变法以来,维护孝道的传统法律随着家族关系的不断弱化,又受到西方强调个人权利的思想和法律的冲击,失去了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但家族关系的基础亲情关系,仍然发生着建构社会秩序的基本作用。重在维护亲属关系的婚姻家庭法、继承法宪法等法律中的相关原则,一直受到国家政权的高度重视。清末以来,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随着民族关系的不断发展,又受到民族自治思想的强大影响,越来越受到国家政权的重视。在改造、继承传统民族法规的同时,制定了更为严密、更为系统、更有现代精神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在重视亲情关系、重视民族关系的基础之上形成的中华法系,其产生、发展、演变的历史,是中华文明数千年未曾中断的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认识中华法系发展中仍有生命力的因素,有助于深化对中华文明发展史的连续性的认识。


  

  2.有助于深化对中国法律传统递嬗的生命力的认识


  

  在华夏族文化基础之上形成的中华法系,跨越了十多个朝代变迁的历史,跨越了数种社会形态变化的历史。在其形成、发展、演变的过程中,有的特点变异了,有的特点消亡了,有的特点新生了。而重视亲情关系的特点,重视民族关系的特点,重视民间调解的特点,贯穿了中华法系的全部发展过程。这对深化认识中国旧的法律传统向新的法律传统的转变,特别是对认识当代中国法律传统的形成过程中,如何利用本土的良好的有效资源,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中国传统法律中若干经过历史检验的良好的制度,如恤刑制度、保辜制度、法官责任制度、任官回避制度等等,都是中华法系中仍有生命力的制度,需要法史学者细心地分析总结,为新的更好的法律传统的形成和发展提供宝贵的历史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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