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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生命力的重新认识

  

  3.有助于深化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史学的主要变化的认识


  

  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史学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突破了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局限性;二是突破了阶级分析方法的局限性;三是突破了认为法史学只是历史学分支学科的局限性;四是突破了成文法史料和正史材料的局限性。


  

  五种社会形态理论是指导新中国学者进行法史研究的基本理论。上世纪80年代之前的法史学论著是在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支配下写作的。这在大学法史学教材体例的安排上表现最为突出。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对揭示不同历史时期法律的本质和特点,有其深刻之处。但难以解释不同历史时期法律的继承性和相同性。被认为是中国奴隶社会的礼的基本原则、刑法的主要原则、婚姻继承制度的主要原则,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形式上变化不大,也没有本质的变化。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割裂了不同历史时期法律的连续性,并造成了很多法律史论著以论代史的缺陷。法系理论、比较法理论在法史研究中的运用和兴盛,突破了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局限性。被认为是有本质区别的不同社会形态的法律,可以纳入同一法律传统中进行整体分析,具体评价。也可以置于不同法律传统中进行比较分析,综合评价。中华法系研究的展开,为中国法史学研究中突破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局限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阶级分析方法是上世纪80年代之前新中国学者进行法史研究的基本方法。阶级分析方法对认识中国传统法制维护的等级关系,对认识中国传统法制的某些本质特征,具有很强的论证力,但运用过度,容易造成研究方法简单化,观点结论绝对化的缺陷。中华法系研究的展开,从家族关系、民族关系等方面认识中华法系的特点,在突破阶级分析方法的局限性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长期以来,学界认为法史学只是历史学的分支学科。中华法系研究和比较法研究的展开,加深了学界对法史学独立品格的认识,促进了法史学逐渐成为与法理学、法社会学并列的法学领域的基础学科。学界对法学的法律史与史学的法律史的区别,有了明确的认识。(参见梁治平:“法律史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载《中国文化》2002年第19-20期。刘广安:“中国法史学基础问题反思”,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1期。)学界对中国法律史的研究长期局限于成文法史料和正史材料的运用,运用习惯法史料、案例史料、档案史料和文学作品中的法律史料,认识中华法系的特点,突破了成文法史料和正史材料的局限性,丰富和深化了学界对法史学材料的认识。改革开放以来,中华法系研究的展开,中华法系特点的重新认识和总结,对突破上述四个方面的局限性起到了较为突出的作用。这是重新认识中华法系的生命力所不可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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