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视亲情关系的法律调整。亲情关系是中国传统社会构建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对中国现代社会的构建和发展仍有重大影响力的因素。我们的祖先很早就建立了调整亲情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习惯法制度和成文法制度。维护亲情关系的亲亲之道,在夏商西周时期就已成为礼的基本原则,不孝罪成为习惯法的核心内容。在法家思想影响突出的春秋战国时期和法家思想占统治地位的秦王朝,族刑、连坐、非公室告等制度,也是以亲情关系为基础建立的。在汉唐至明清时期,维护亲情关系的亲属相隐、服制量刑、存留养亲、诸子均分、族人先买权等重大原则,都先后实现了法律化、制度化。清末民初以来的法律现代化运动,冲击了传统法律维护亲情关系的重大原则,但在婚姻制度、继承制度等法律制度中,仍然重视了亲情关系在稳定社会基础方面的重要性。近年来,在刑法、诉讼法中如何吸收亲属相隐的有利因素,成为有关专家讨论的热门问题。在近期《南方周末》的记者采访中,有影响力的刑法专家和诉讼法专家都表示了对中国历史上的“亲亲相隐”制度的重新认识和部分恢复的意见。(参见《南方周末》2010年10月14日法治版报导。)
需要指出的是,重视亲情关系的法律调整,在家族本位的传统中国,曾是社会建立和发展的最重要的基础问题。但在社会本位逐渐代替家族本位的现代中国,重视契约关系的法律调整已成为社会建立和发展最重要的基础问题。如何处理亲情关系与契约关系发生冲突的各种具体问题,值得在实践中不断认识和总结。
2.重视民族关系的法律调整。民族关系在中华文明史上源远流长。在华夏族-汉族成为中国人口主体民族的过程中,其他各少数民族同时生存在中华大地之上。各民族如何相处、如何生存、如何发展?成为中国历代政权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无论是占人口多数的主体民族掌握国家的统治权,还是少数民族掌握国家的统治权,都不能不重视民族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当代中国对民族立法的重视,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重视,都是中华法系具有生命力的表现。
3.重视民间纠纷的调处解决。在中华文明史上,我们的祖先很早就重视用调处的方式解决各种民间纠纷。《史记·五帝本纪》记载了舜调解民间纠纷取得成功的传说事例。《周礼》记载了调解民间纠纷的专门机构。调解民间纠纷的习惯法存在于中华文明史的整个发展过程中。调解民间纠纷的成文法,自明清以来,不断系统化、制度化。在民国时期,已制定了专门的调解法规。新中国建立之后,调解法规受到更高程度的重视。调解制度建设和调解理论探索,都形成了新的特点。传统中国重视民间调解的原因主要是,传统社会的民间纠纷多发生在亲族之间、乡邻之间和同行业之间,用调解的方式处理纠纷,不会严重伤害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使有所损伤,事后也容易修复。历代统治者支持民间调解,有利于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巩固统治的基础。当代中国重视民间调解的主要原因是,民间调解受理纠纷、解决纠纷的程序简易,方便群众,容易为群众接受,当事人不用花钱,也没有大的风险担心。民间调解广泛存在于民众生活之中,有悠久的历史传统,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具有普遍性的优点。民间调解根据纠纷的性质和具体情况,或依情理,或依法律,或情理与法律兼用进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而且民间调解不受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直属领导,独立处理民间纠纷,具有较强的自治性。因为民间调解具有简易性、普遍性、灵活性和自治性等优点,所以它是当代中国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也是中华法系具有生命力的重要表现[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