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从业人员地位大为提高。民国初年的报刊均以“舆论之母”、“舆论代表”、“四万万民众共有之言论机关”自居。他们大都赞成共和、拥护民主,主张在民主制度下,“报馆与国务院、总统府平等对待,其性质与参议员均同为监督公仆之机关”,“共和国之最高势力在舆论”,新闻记者是“不冠之皇帝,不开庭之最高法官”。[13]他们不但可以在报上批评政府官员,甚至可以点名骂总统。与前清相比,民国初期报馆和报人的社会地位大大提高。
南京临时政府创建的以言论民主为核心的新闻法制,对于宣传资产阶级民主观念,促进民初新闻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它是资产阶级试图用自由新闻体制取代长达两千多年封建文化专制体制的实践,反映了资产阶级试图建立民主自由制度的愿望,但由于资产阶级的两面性,它的实践随着资产阶级的妥协而最终让位于军阀专制统治下的新闻法制。
(本文是河南工业大学博士基金项目的成果,编号2009BS005)
【作者简介】
穆中杰(1974-),男,河南滑县人,河南工业大学副教授(校聘)、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河南工业大学粮食政策与法律研究所所长,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法律史学和立法学。
【注释】 方汉奇主编:《中国新闻事业通史》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31页。
《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11页。
参见方汉奇主编:《中国新闻事业通史》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11—1013页。
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4页。
杨幼炯著:《中国立法史》,“中国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1950年初版,第101页。
杨鸿烈著:《中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书店1990年版,第1032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32页。
邱远猷、张希波著:《中华民国开国法制史:辛亥革命法律制度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
戈公振著:《中国报学史》,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178页。
参见方汉奇主编:《中国新闻事业通史》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14—1015页。
白润生编著:《中国新闻通史纲要》,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7页。
戈公振著:《中国报学史》,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255页。
前文引文转引自方汉奇主编:《中国新闻事业通史》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