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颁布推进新闻事业发展的新法律法令。南京临时政府在其继续沿用前清新闻法制的同时,还颁布了一些有利于新闻事业发展的法律法令。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有关核减新闻邮电费的法令。为发展新闻事业,1912年3月17日,孙中山在《大总统批上海日报公会请减轻邮电费呈》中指出:报纸代表舆论,监督社会,厥功甚巨。此次民国开创,南北统一,尤赖报界同心协力竭诚赞助。在报界因经济困难难以为继的情况下,决定减轻其邮电费,“将原呈发交通部核办”。交通部在其《复大总统核减报界邮电费办法呈》中提出“报界之电费,照现时通行价目减轻四分之一,邮电费减轻二分之一”。该办法促进了新闻业的发展和繁荣。
批判扬弃:民初新闻法制的转型特点
南京临时政府在前清新闻法制的基础上,创建了资产阶级性质的新闻法制。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民初新闻法制转型表现出与前清时期不同的特点。
首先,民初新闻法制的转型基础是民主、自由、平等。民初新闻法制的创建是在民主共和观念逐渐成为历史主流的情况下进行的。这种观念是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能够推翻封建帝制的最重要原因。因此,民国时期包括新闻在内的法制建设必须建立在民主、自由、平等的基础之上,而不能像前清一样,将政权统治的合法性建立在“祖宗”的权威之上。这种状况正如法学家杨幼炯和杨鸿烈评论说:“民国初期之法典编纂事业,多一仍清代之旧”,[5]“民国时代编纂法典不过完成清代未竟之业而已”。[6]所不同的是,民初新闻法制的转型基础是建立在民主、自由、平等之上,而前清新闻法制的创建是建立在封建文化专制基础上的。
其次,民初新闻法制的转型动力是自觉的主导。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是来自中国内部存在的并处于变化状态中的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及其他社会条件与西方冲击相互交织而成的极其复杂的过程,是这一系列综合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在这些综合因素中,非经济因素之间相互作用的同时并对经济因素发生作用,“经济关系不管受到其他关系——政治的和意识形态的——多大影响,归根到底还是具有决定意义的,它构成一条贯穿始终的、唯一有助于理解的红线。”[7]在晚清,西方的冲击无疑是开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因素,特别是他们利用清政府迫切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心理,提出改良法律制度作为其放弃领事裁判权的前提,更是晚清政府拉开法制现代化序幕的直接诱因。在民国初年,资产阶级在掌握了国家政权以后,力图将自己的意志通过法律制度化,使其成为全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从而把自然性的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上的社会关系。因此,民国初年包括新闻法制在内的法律的立、改、废活动都是自觉主导的结果,而晚清时期的包括新闻法制在内的法律创制活动则多少带有被动的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