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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受与转型:民国初年的新闻法制

  
  第三,南京临时政府是主张民主共和的政权。从政权人员组成来看,南京临时政府虽然由革命派、立宪派、旧官僚三种势力联合组成,但革命派除临时大总统孙中山总掌全部军政大权、黄兴掌陆军总长兼参谋长职权、王宠惠掌外交总长职权、蔡元培掌教育总长职权之外,其他六个部因“部长取名、次长取实”的体制而由担任次长的革命派所主持,43个参议员席位中同盟会员占据33席,革命派在南京临时政府中占据主导地位。从政治体制来看,南京临时政府是按三权分立的原则确立的,参议院行使立法权,临时大总统总揽政务,国务总理及各总长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法院负责民刑诉讼,并且该政治体制由具有宪法性质的《临时约法》进行了确认。因此,由资产阶级革命派掌握的南京临时政府是主张民主共和的政权,他们出台的包括新闻法制在内的多项措施正好说明了这一点。毛泽东也因此评价道: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是孙中山“在辛亥革命时期,领导人民推翻帝制、建立共和国的丰功伟绩”的最主要标志。[2]

  
  立法主导:民初新闻法制的继受过程

  
  武昌起义以后,资产阶级革命派大力倡导和推行言论自由,通过立法手段废止、制定和推行了一系列新闻政策和革新法令。

  
  首先,独立各省的纲领性法令明文规定言论出版自由。辛亥革命时期第一个具有根本法性质的地区性文件《鄂州临时约法》明确规定人民有言论、着作、刊行、集会、结社自由。继湖北之后独立的省份,也颁布了类似的法规,如《广西临时约法》、《浙江军政府临时约法》、《江西临时约法》等都载有保障言论出版自由的条款。这些法令保障了当地新闻事业的发展,同时也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提供了实践基础。

  
  其次,国家根本大法明文规定人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1912年3月11日颁行的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6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有言论、着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人民享有的该项权利,只有在“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以法律限制之。”这样,以根本法的形式将新闻自由的原则确定了下来,为民众维护言论出版自由的斗争提供了宪法依据。

  
  再次,南京临时政府有条件地沿用前清新闻法制。《民国暂行报律》事件[3]的妥善解决,撤销了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废止前清新闻法制的决定,但如何处理前清新闻法制是南京临时政府面临的重要问题。1912年3月11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下令宣告有条件地暂行援用前清包括新闻法制在内的法律:“现在民国法律未经议定颁布,所有从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余均暂行援用,以资遵守。”[4]前清新闻法制因与国体不相抵触而被有条件地暂行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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