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社会建设需要实践弱者权利理论和公平正义原则,关注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着重于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管理、社会安全等领域的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就业保障法、义务教育法、医疗保险法、社会保障法、社会安全法等社会法律,更好地满足人民的受教育权、工作权、社会保障权、健康权、安全权等基本人权需要。生态文明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面对地球表面气候变暖、臭氧枯竭、土地沙化、物种灭绝、水污染和短缺、沙尘暴愈演愈烈等环境问题,需要用生态文明理念指导环境建设,界定环境伦理准则,完善环境资源法制,健全生态治理体制,促进人类社会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视环境权为基本人权,维护当代人的环境权益、同代人的公平与和谐,并保障后代人的人权和代际公平与和谐。
用社会权理论和责任政府原则指导社会建设,推进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和服务政府建设,建立和强化社会权利与政府责任的制度逻辑关系。面向社会建设的人权观与面向政治发展的人权观存在不同,社会权利需要不同于政治权利的法治观和制度逻辑,社会权利的人权观和法治观要求建立受教育权、就业权、健康权、社会保障权、社会安全权、环境权等社会权利与政府责任的逻辑关系,政府必须为公民社会权利和人民福祉负责。加强社会建设必然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和强化政府责任,并将政府职能、政府责任与人权和法治联系起来,形成政府与公权力的职能导向和责任倾向,不断充实受教育权、就业权、健康权、社会保障权、社会安全权、环境权等民生权利的内涵。
未来三十年,中国法治发展必须面向政治改革和社会建设,全面的人权观以及对公共权力的多元要求,将深刻影响着公共政治生活。全面的人权观不仅要求政府尊重和保障公民政治权利,还要求政府致力于公民社会权利的实现。法治是人民幸福和尊严的保障,全面的法治观意味着为(政治)自由而限权,为(社会)福祉而问责。
结 语
在重大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中,政府和社会对普通人生命的无限敬重,与看守所等特殊空间内执法者对特定人生命的漠视,产生了巨大的反差;宪法修正案中征用补偿条款对私有财产的尊重,与城市拆迁中对私人财产施加野蛮暴力,存在着巨大的反差;对申诉、检举、控告和其他表达权的政治承诺与制度保障,同信访横流中的“围追堵截”,形成了巨大的反差。消除这些反差,需要进一步加强法治,更为重要的是,在观念的影响力远远胜过制度的时空中,对生命权、财产权和政治权利的保护,更需要强化执法者的人权观念,需要公民政治权利发挥实际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