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80年代末和整个90年代,以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为起点,开始了改革开放以来第二轮立法和法治建设。1991年中国政府发表人权白皮书,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等随后相继出台,期间伴随着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修改,一直到1999年第三次修改1982年宪法。“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写进宪法修正案,成为该轮立法和法治建设的主要标志。人权观念与法治观念相结合,通过规范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已经成为法治建设的常规逻辑。“权利本位”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立法活动,面向公共权力的公民权利制度化,生成了包括民告官的权利、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权利,以及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复议权等程序性权利,这些新兴权利使人权具有了实际的面相。
新世纪之初,2004年第四次修改1982年宪法及其前后的立法可以视为第三轮立法和法治建设,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物权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选举法修改等,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修正案为显著标志,并以2009年发表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为完整表现。立法法排除了行政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抽象干预;宪法修正案与物权法宣示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使财产权具有了对抗公共权力的意义;行政许可制度的确立解除了政府成千上万种对公民个体和组织的约束,经济自由和社会自治有了法治基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使知情权在行政领域获得了制度保障;旨在消除制度上的城乡政治差别的选举法修改,使农民与城市居民一样拥有平等选举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采用了“公民与政治权利”的表述,人权的含义和意义获得了很大程度的扩张。“以人为本”的政治理念成为中国人权观念、权利观念的政治基础和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