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权观念制度变化与权利体系完善
肖金明
【全文】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人权观念的变化几乎不存在明显的分段,短短三十年的时间,人权观念的变化具有飞跃性,与此同时,人权制度的进步非常明显,与人权观念变化亦步亦趋。总体来讲,人权观念越来越完整,人权制度越来越完善。人权观念在中国已经具有政治和法治的双重意义,在不断进展的法治进程中,人权的含义不断丰富,并在逐步制度化的基础上形成了不同层面的权利体系。从某种意义上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构成一个人权坐标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更具有横向意义,尤其在公民政治权利质量方面存在很大的改善空间,其改善的方向是消除负向上的不良表现,不断增加在正向上增值;相比较而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更具有纵向意义,尤其需要关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实现程度,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道义责任和政治责任向政府法律责任转化,以保持社会福利的适当水平。从现实发展的意义上讲,人权观念的变化将进一步促进人权制度的完善,面向政治改革和社会建设的人权诉求,将要求建构两个权利框架体系,即由知情权、选举权、参与权、结社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构成的民主权利体系和由受教育权、就业权、健康权、社会保障权、社会安全权、环境权等构成的民生权利体系。
一、改革开放以来人权观念变化与人权制度发展的粗略回顾
在上世纪50年代后期到改革开放之前的中国,人权被当作一个政治术语,被视为西方国家和资产阶级的专利,与法治、司法独立等概念一样长期被排弃。在一些特殊时期,对这些概念的极端排斥还与政治运动结合在一起,毁坏了中国政治生活的原则,制造了不少人权悲剧。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一个历史转折,这个转折体现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在人权观念和制度上,一直呈现不断强化和放大的趋势。
从上世纪70年代末,一直到90年代初,尽管人权依然是一个相当朦胧的概念,但与之相关联的术语已经开始具有现实意义,公民基本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法治等观念开始在政治社会生活中逐渐萌芽并通过制度建设发扬光大。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一组法律出台,启动了改革开放以来最早一轮的立法和法治建设,以1982年宪法修改为主要标志。1982年宪法基本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样态,并将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置于国家机构之前,在宣示人民主权原则的同时标示了公民权利的重要意义。权利观念的萌生抵御了权利本位观念的无限膨胀,对公共权力运行产生了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