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我国还出台了碳交易的地方性法规。2009年9月14日重庆市政府下发《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试点方案》,在有关区县(自治县)中开展排放权交易试点。2010年7月23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草案)》。将“碳交易”制度引入地方性法规,这在全国尚属首次。[8]另外,《自愿减排贸易规则》正在起草中,预计2011年出台,该规则将会涉及碳交易地点、交易方式、国家认证等方面。
由于我国碳交易市场处于起步阶段,碳交易的法律规制亦应根据市场发展趋势循序渐进地逐步完善。我国应在上述碳排放交易法律法规基础上,考虑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待碳交易市场运行机制逐步成熟以后,再制定专门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对温室气体的排放许可、分配、交易、管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做出规定,从而为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第一,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职责制度体系。强调行政监督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改变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行政命令加控制的环境行政监督模式。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调整环境行政监管的领域、方式与力度,最终实现环境公益与私益、环境公权与私权的平衡。
第二,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权利制度体系。计划经济强调以环境义务为本位,而市场经济强调以环境权利为本位。因此全方位地保证国内外投资者和个人的合法环境权利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第三,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义务制度体系。正当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是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但是环境义务的履行必须坚持必要性和可行性,减少义务履行成本的原则,防止构成对国际与国内贸易的变相限制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促进国际与国内贸易的非扭曲性发展。
第四,完善与创新环境保护市场准入与市场运行制度体系。环境保护市场是合理地配置国内和国际环境资源的调节器,必须结合现在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创新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培育和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第五,完善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责任与纠纷处理的法律制度体系。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以及不合理地行使环境职权和享受环境权利必定产生环境法律责任,在一定情况下还会产生环境纠纷。其中所涉及的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制度包括国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国外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和国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制度,环境纠纷处理是确认环境责任和实现环境责任的方式,只有尽快完善责任与纠纷处理的法律制度体系,才能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