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可行性
第一,我国碳交易市场已初见雏形。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清洁发展机制下的碳交易增速惊人,市场日渐成形且不断扩大。国家发改委CDM项目管理中心最新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11月13日,中国已经批准的CDM项目达到2279个,其中663个已在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成功注册,注册数量和年减排量均居世界第一。[6]逐步市场化的碳排放交易行为,还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事业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批排污权交易的市场机构,如2008年8月5日同时在北京和上海挂牌的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等。从总体形势来看,我国碳交易,市场基础已经形成,只要国家引入相关的碳交易政策和法律机制,很快就能激活当前我国的碳交易市场。
第二,相关政策和法律制度基础已经具备。我国自签署《公约》、《京都议定书》以来,颁布了多项法律法规来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为我国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提供了政策和制度基础。而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内碳排放权交易的实践也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技术和经验支持。任何法律制度的建构和运行均离不开对客观自然规律的共性认识及对所调整具体法律关系的个性契合。这既是法律制度建构的出发点,也是法律制度建构的最终目的。因此,通过法律制度途径应对气候变化、促进我国碳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四、我国碳交易法律体系的构建
(一)立法原则
第一,经济和环境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公约》序言中就明确提出“决心为当代和后代保护气候系统”。因此,我国碳交易法律体系应该把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立法的首要基本原则。第二,政府主导与经济扶持原则。由于碳交易市场在我国起步较晚,而且我国并非《公约》的强制减排缔约方,我国碳交易法律体系目前主要应以引导性规范、鼓励性规范和支撑保障性法律规范为主,而不应以直接行政控制和制裁性法律规范为主。[7]第三,立足本国国情原则。我国在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也应当注意将制度共性与我国国情特点相结合,在总体设计上注重系统性和效用性,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推进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立。
(二)立法体系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实施碳交易的法律框架。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法》。这一法规的颁布限制了许多行业的碳排放标准,可以看作是节能减排和清洁发展的试金石。2004年7月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06年颁布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国家指南》修订版。2007年6月,国务院专门成立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颁布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和《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方案明确了到2010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目标、基本原则、重点领域及其政策措施。2008年8月29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将推动我国碳交易所的建立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