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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下碳交易法律体系的构建

低碳经济下碳交易法律体系的构建


郑玲丽


【摘要】全球碳交易市场的构建已经成为低碳经济时代欧美国家的共识。在碳市场的构成要素中,法律规则是最初的也是最重要的核心要素。目前国际碳交易规则基本上由发达国家发起制定,碳交易的国际游戏规则也主要是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利益博弈的结果。中国碳交易从立法到具体实施,有相当多的成熟经验可以借鉴,也有自己的困难需要克服。
【关键词】低碳经济;碳交易;法律体系;构建
【全文】
  

  随着气候变化成为后金融危机时代全世界关注的新热点,在全球层面,国际共识正在推动国际社会走向温室气体减排和向低碳经济转型的全球性制度演变。中国是世界第二大二氧化碳排放国,是最有潜力的排放权提供方。因此,理解碳交易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借鉴国际经验,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多层次的碳交易法律体系,完善中国低碳经济法制建设,是当务之急。


  

  一、碳交易的内涵与法律性质


  

  碳交易(carbon trading or emissions trading)即碳排放权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通过提供经济激励所采用的市场机制。碳交易的法律基础就是碳排放权,那么,应该如何界定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碳排放权属于民法权利体系中的哪种权利?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先对碳排放权的特殊性进行分析。


  

  首先,碳排放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碳排放权是从人类所共有的大气环境资源的所有权权能中分离出来的一种对一定范围内排放权指标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碳排放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但是,碳排放权与其他用益物权相比具有很大不同,排放权中的他人之物是确定的,是国家所有的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环境容量。


  

  其次,碳排放权具有私益性,排放权是对他人之物进行使用并获得利益的一种权利。碳排放权的权利主体既可以通过使用排放权指标创造收益,也可以将节能减排后节约的排放权指标进行出售而获得收益。


  

  最后,碳排放权具有公权性。也就是说,排放权实际上是排放主体对属于国家所有的环境容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使用的权利,即在国家许可范围内向大气、河流中排放污气、污水等污染物的权利。当碳排放权与其他公共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倾向于保护公共权利,而限制碳排放权。因此,碳排放权属于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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