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在法律适用结果层面,通过对国家法律与民间法的合理适用和良性互补,达到情、理与法的有机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案,但如果机械套用法律规则,忽视中国特有的人情伦理等文化背景,片面追求法律效果,有时会产生适得其反的结果。人们“遵循和诉诸法律必定是由于法律可能给人们带来各种便利和利益,包括心理和感情上的利益(公正)。如果一个法律仅仅给人们带来的是不便,甚至是损害,或是给大多数人带来的不便和损害,那么,只要没有实际的强制在场,这个法律即使被人们公认为是法律,也很难为人们自觉遵守。”[15]“法律的有效性,就在于其与人们心态的契合度。如果法律与人们一般的观念与期望相背离,那就可以断定,这种法律不仅是不公正的法律,同时也是不可能真正得到实施的法律,因为它本身就以对人民的背叛而宣告了它的命运。”[16]因而,为达到法律适用的预期效果必须充分考虑适用法律时人们的情感接受能力和心理承受度。
人对客观世界的概念化是人的“认知意向”与客观世界之间达成的一项协定。从不同观点出发的认知意向,就会与客观世界达成不同的协定。“‘人情’是中国人的主要精神形态。”“中国人倾向于把‘知性’与‘感情’连成一气”,“中国人的‘心’包括感情、理智、意志与道德判断,而以‘感情’为挂帅的主导因素”,这种“将智力感情化的结果,就是连意志与判断力也加以感情化”。[17]在中国这样的文化背景中,忽视那些“人之常情”和民情民俗的法律实践活动,注定难逃失败的命运。同时,在中国受传统习惯、朴素经验和生活伦理的影响,人们在分析评判社会现象和社会事物时,并非径直以法律为直接依据和最终标准,而是根据其内心深处既存的 “天理良心”。正如上述三则案例反映出的社会事实那样,只要与其心目中的情理观念吻合,即便与法律冲突,人们也赞赏之、支持之;如果与其心目中的情理观念相背,即便是符合法律的规定,人们也规避之、抵制之。因而忽视“天理良心”和道德伦理的法律实践活动,也注定不能成功。在中国,只有建立在情、理基础上的法律适用结果才能真正得到人们的内心认同和行为支持。法治的最高境界应当是情、理、法的和谐相融,法律实践的最高境界应当是情、理与法的有机结合。⑦实际生活中,情与理大都以民间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指引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法律适用活动只有既符合凝结着国家理性的法律规定,又符合体现着民情民俗和天理良心的民间规范的要求,才能为人们接受并服从;只有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才能得到人们的认同和支持,最终实现其目标。
【作者简介】
卢建军,兰州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律硕士,2005年被破格评为副教授。
【注释】① “接脚夫”是一些地方为解决实际需要形成的一种风俗。具体指在儿子死后,夫家不希望儿媳改嫁,为其招婿。双方在乡绅或族老面前订立合约书,“接脚夫”享受入门女婿待遇,可以参与夫家的财产分配,但必须帮助抚养死者的子女、赡养其老人。民间习俗调整社会秩序常见的事例还如“出嫁女儿”分割父母遗产的问题。福建一法院依法判决女儿分财产案件的强制执行中,执行法官被愤怒的村民堵在村口,一些村民手持沾有粪便的条帚,准备羞辱那个他们认为“伤风败俗”的女人。参见黄鸣鹤.法意的时代引领和传统回归—对两期非典型民事案件的法社会学分析..
http://www.fxh.xm.gov.cn/fxhk/2008/2008dlq/201005/t20100505_349106.htm.2010-11-12.类似风俗习惯影响社会秩序或司法活动的典型案例还有:江苏某法院在执行一起离婚析产案件时,仅为一只100多元的马桶,遭到当地近百名村民的阻挠,执行人员被围困两个多小时。其起因是因为法院的判决和执行触动了当地的一个习俗:女儿出嫁,要陪上“三圆一响”,其中的一圆叫“子孙桶”(即马桶),寓意子子孙孙繁衍生息,人丁兴旺。从男方拿走“子孙桶”,就意味着男方家要断子绝孙。参见周永生.乡土民间法与现行法律冲突的现象、原因及对策..
http://cd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04&show_all_img=1.2010-11-12.
②这是源于苗族村寨“罚3个100”(即处罚当事人100斤肉、100斤米和100斤酒)的变通处理,这种变通处理还有“罚3个120” (即处罚当事人120斤肉、120斤米和120斤酒)或“4个120” (即处罚当事人120元钱、120斤肉、120斤米和120斤酒)等。“罚3个100”是苗族村寨对一些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行为的一种最常见的依照传统习惯的处罚方式,在很多地方还被明确写进“村规民约”中。详见徐晓光.从苗族“罚3个100”等看习惯法在村寨社会的功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 又见周世中等.西南少数民族民间法的变迁与现实作用—以黔桂瑶族、侗族、苗族民间法为例. “附录”中的“村规民约”部分,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386-412.
③类似利用宗教仪式或宗教信念维持社会秩序的案例还如:1989 年,茂县黑虎乡霭紫关村余罗元等八户人家与吴永成等六户人家为争一头无主耕牛的归属权发生纠纷,在乡公安员敬学林的配合下,村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双方反复调解,无果,最后双方提出以赌咒的方式解决,乡村两级干部均默认,后吴方因不愿去神庙赌咒自动放弃争执,纠纷遂解。参见龙大轩.法治在民间的困惑—对羌族习惯法的考察.现代法学.2001(5).在这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论述还有张永和.赌咒发誓作为“另类规范”之存在意义.现代法学.2006(3).
④这是美国文化学者克罗伯和克拉克洪对160多个文化定义分析后,总结文化概念时所表达的观点。参见傅铿.文化:人类的镜子—西方文化理论导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12.
⑤尽管人们对文化的内涵和结构有不同的观点,但自从庞朴先生提出文化分为物质的—制度的—心理的三个层次后,文化的三层结构逐渐被人们普遍接受。庞朴先生还论述到:“文化的物质层面,是最表层的;而审美趣味、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思维方式等,属于最深层;介于二者之间的,是种种制度和理论体系。”详见庞朴.要研究文化的三个层次.光明日报.1986-01-17(2).
⑥根据约束的方式和程度可以将制度区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属于一种有组织的约束,例如通过建立司法机构来强制执行。非正式制度则是一种自我执行和社会监督执行的约束方式。具体参见道格拉斯·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成就.刘瑞华译.台北:时报文化出版企业股份有限公司,1994:7-10.根据产生的方式不同,可将制度分为外在制度和内在制度。外在制度是指经由人为的设计而产生(往往是由那些居于社会权威中心的人设计并强加给社会)的制度;内在制度是指经由人类自生自发的行动和经验逐步演化形成的制度。具体参见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35-36.
⑦在中国法律只有在对人情和道理的认可的基础上才能触及到最底层的社会,法律要完成对中国最基层社会的征服必须建立起与传统的人情、道理水乳交融的关系。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情、理与法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这种结合不仅体现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而且这种结合得到了国家和法律的支持。但随着国家转型和实现现代化的需要,国家采取了法律移植的整体性战略,试图尽快建立起适应现代化要求的法治国家,但导致的结果便是法律与中国传统的人情、道理相疏离,最终引起了人们一定程度的对法律的消极规避或积极抵制。具体内容参见梁治平著《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和强世功著《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中的相关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