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是一个系统并由多个层次构成,其基本结构包括物质生产文化、制度行为文化与精神心理文化。⑤在文化结构的这三个层次中,“外显的物质性的文化往往随着生产力这一最为活跃的因素的变革而迅速变革,它的外在的物质实体比较容易产生变化。处于中层的制度文化随着社会革命和社会变革或快或慢地发生,并由于统治阶级文化的改变而影响人们的社会行为方式。而精神心理文化则内化于人类文化发展的各个层面,它长久地积淀于各民族文化深层,构成各民族独特心理结构。它最难于发生变化,其最核心的部分是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对生活意义的体认”。[5]处于精神心理层面的文化“是一套有意义的符号系统,它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潜意识中,它在无形中指引着人们的行为,因此,对于文化的了解,应着力对其背后的一套潜在的意义系统的掌握,人类的行为实际上或多或少都受这种无形的价值和观念系统的指引,这套价值和观念系统是在儿童时代就开始被灌输,甚至在于母亲怀胎之时就开始‘谱入’的,它是下意识存在的,但却无时无刻不在支配人的行为,使人的行为成为有意义。” [2]88
以风俗习惯、村规民约和宗教仪式为主要内容的民间法之所以还在现代社会中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左右着人们的日常行为,并对国家法治建设产生影响,其根本在于这些民间法的背后有着强大的精神心理文化作为支撑。某种文化模式一旦建立起来,就会产生一种文化惯性力,就有一种保持下去的倾向。民间法的现代运作及其对法治产生影响正是得到文化惯性力支持的结果。如同上述三个案例反映出的民间规范尽管与我们的国家立法格格不入但却能堂而皇之的存在并在实际上维系着当地的社会秩序,取得国家法难以取得的社会效果,主要是因为这些民间法规范直接源自于人们的具体生活和传统,符合他们的生活逻辑。人们对于它们的运用和遵循,不仅仅是出自他们理性的利益选择和行为的传统惯性,还有心理上的依赖。民间法“作为一定社会文化区域内历史沿袭的、普遍遵守的行为模式和生活习惯,它在日常生活中对人的心理建构起着潜移默化而又不可抗拒的影响作用。这些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礼仪和禁忌是约定俗成的,它对社会心理和个体心理的教化和制约作用往往又是最具体、最直接的。” [6] 之所以出现如此的结果,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民间法已形成了个人和社会的“心理积淀”。心理积淀是文化结构中最深层的文化层面,它不仅是个人长期形成的心理习惯,更主要是一个民族数代人积淀而成的心理习惯,由这种积淀在人们心理中形成了一定的观念定势、思维定势、价值标准定势,积重难返。[7]
这些民间规范在现代社会亦然被普遍使用并影响着我国法治建设,其直接原因是历史文化惯性所致,但如果我们再做更深入地分析从更根本的视角来看则是因为这些历经长期经验积累和自觉选择的社会规范能满足人们现实生活的需要。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看,满足需要是人们进行社会行为的基础和源泉,人类的一切社会现象都是与满足个体的、种族的,甚至是全人类的需要有关。追求需要的满足,是人类个体和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对人类的社会行为的把握必须从人类的需要入手,把分析人类的需要作为出发点。“整个社会科学的根基在于人的需要及其满足需要的特有方式所组成的这一对矛盾。”[8]上述典型案例反映出的风俗习惯、村规民约与宗教仪式满足了人们社会生活和生存的需要:既满足人们对社会生活的经济性和效率性的要求,也满足人们对社会生活的秩序性和稳定性的要求。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外界事物的体验,具有一种将经验格式化、规范化的自然倾向,它有助于在重新遇到此类事物时作出尽快的反应。在长期试错经验的基础上,经过长时间的重复训练和逐步强化就会形成一种习惯性的思维方式和固定化的行为模式。它们一旦形成,很难改变,并且顽固地影响着人们以后的行为。人们按照既定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化了的行为模式行为,是一种最经济、最有效率的行为方式。如果人们在实施每个行为前都要思量再三做到深思熟虑,显然会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更何况很多时候客观情况要求必须马上行动来不及仔细思量。因而根据平时的经验理性行动,是人在无意识中遵循经济理性的结果,它使人所面临的复杂生活情势简单化,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要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援引弗洛伊德对人的心理分析后论述到:“人们对连续性的要求很可能是植根于他们(有意识或无意识)的下述认识之中的,即如果不依靠过去的经验,他们就无法使自己适应这个世界的情势,甚至有可能无法生存下去。”也就是说,人们在生活安排方面对连续性的诉求与他们要求在相互关系中遵守规则的倾向是存在着联系的。遵循规则化的行为方式,为社会提供了很高程度的有序性和稳定性。[9] 所有这些正是上述几个案例反映出的那些民间规范在适用地由来已久被长期保留下来并在当代仍然发挥着作用的根本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