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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现代运作及其影响法治的文化心理学分析

  
  这三则案例以及与此类似的事例都反映出风俗习惯、村规民约和宗教仪式等民间规范尽管与我国法治倡导的理念并不完全一致,但却能为人们普遍接受和认同,国家法也不得不对此予以让步或作出迁就。这说明在当下中国社会风俗习惯、乡规民约和宗教仪式等民间法还在普遍地发挥着作用,并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我们正在轰轰烈烈地进行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很多人视法治为解决我国当前政治和社会问题的“灵丹妙药”,似乎只要我们借鉴了发达国家的法治理论并移植其法律制度做到“依法治国”一切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但在我国,法治的生成与发展基本上属于外在的、被动的而非内在的、自生自发的,虽然国家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声势浩大的执法活动以及大张旗鼓的普法宣传,并且依法治国也写进了宪法,取得了全民的共识,但这些努力似乎并没有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全改变人们的价值偏好。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依然偏好由习惯、民俗、土政策、土办法等所谓的‘民间法’来解决问题。” [2] 人们的行为仍旧更多的是被牢固地限定在风俗习惯、村规民约和宗教仪式等的规范秩序内,这些内化到人们灵魂深处的行为规范,是一种比国家法还管用的无形的指令模式。以上述几则典型案例为代表的社会现实就是对此最明显的体现。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民间法深深植根于一个民族的精神观念和社会生活之中,是根据习惯、传统等制定和创立的,它通过被人们反复适用,逐渐被特定社会群体所选择、认同和接纳,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净化得以绵延、传递,凝聚着人们的心理、智力与情感,因此,它在社会中有着巨大的、高度的稳定性、延续性、群体认同性和权威性,它事实上已经成为乡土社会更为常用、更为容易接受的法律样式,直至今日仍在一些地方广泛存续和流行。” [2]34因而,“在中国的法治追求中,也许最重要的并不是复制西方的法律制度,而是重视中国社会中的那些起作用的,也许并不起眼的习惯、惯例,注重经过人们反复博弈而证明有效有用的法律制度。否则的话,正式的法律就会被规避、无效,而且可能会给社会秩序和文化带来灾难性的破坏。”[3]

  
  二、民间法现代运作及其影响法治的文化心理原因

  
  之所以民间法在中国具有如此顽强的生命力,人们仍然偏好以民间法作为自己行为的规范和解决纠纷的参照,这固然有十分复杂的原因,但文化心理原因不能不说是最重要的。上述三则案例反映出的民间法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之所以得到人们的拥护,有其深厚的文化心理基础。人类社会的生成是文化累积的结果,人类一切活动都是文化的产物。上述三则案例反映出的社会现实本质上也是一种文化现象。“文化由外层的和内隐的行为模式构成……文化体系一方面可以看作是行为的产物,另一方面则是进一步行为的决定因素。”④正因为“人是文化的存在”,“人永远处于先与他而存在的文化世界中,受文化中既定的无限交织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组织模式、方式和规范的制约”,“要理解人的心理和行为,必须了解和理解文化。”[4]人类所有社会现象其实质都是一种文化,而且从文化的角度才能更深入地把握社会现象的本质,民间法的现代运行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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