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定位
所谓秩序就是个体在其劳动分工中行为与其他个体的协调关系,“人类合作秩序的不断扩展,一方面要求不断创新,从而要求行为规范的灵活性,另一方面有要求不断破除小集团利益基础上的‘自然道德'',保证大范围合作的制度是法治,如何在各个局部范围内的相互责任感和在整体范围内对共同的抽象法律的尊重之间维持个人创新和创新活动的平衡,是一种艺术,而艺术只能通过长期实践去把握,没有人能够靠读书或单纯模仿别人而掌握艺术”。[4](P139-140)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定位其实也可以比喻为秩序与利益价值的这种博弈艺术,这种博弈艺术至少需要解决三个层面的潜在问题:
其一,行使宏观调控权的原则定位,比例原则调控要求受损对象在较小范围并应有相应补偿机制进行补救[6](P123-125);诚信原则调控要求有效法律制度供给确保政府诚信调控,比如一系列的制度设计(信息公开制度、问责交代制度、诚信违法示警制度、司法审查制度)[7];情势变更原则调控很有可能突破原来的“调控预期”,即对国家与国民之间的“调控契约”作出调整,以真正在实质上保护相关主体的利益。如良性违宪、良性违法事实状态的存在;独立调控性原则要求将宏观调控权与一般的行政权有所区别,它的存在不是行政权膨胀的结果,因其产生基础、实施手段、行权目标等都与传统的行政权不尽相同,是一种新型的权力,它调控的是公私之间和公私交融的空间,而不是行政法、宪法调整的国家空间。
其二,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市场依据市场规制法调整,再分配则是宏观调控的重任,相对均衡的利益格局的形成,是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的不可缺少的基础。宏观调控的决策和执行过程就是进行利益权衡博弈的过程,当宏观调控不能主导一切的时候,对利益博弈的几种非常态手段:暗中较劲、公开博弈、借民众要挟政府等决不可等闲视之,因为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一方面是利益主体的发育相当不均衡,另一方面是利益博弈是在缺乏有关博弈系统规则的不公平背景下进行的。博弈发展成掠夺是十分可怕的,就中国目前的情形而言要迫切关注:GDP上升但“繁荣而不富裕”、悬殊的贫富差异、城乡滞后与城乡断裂、增加就业和健全社会保障问题。
其三,制度之外的反思。美国社会学家格兰诺维特论证了经济活动不是在真空里进行的,而是嵌入社会结构中,或是社会关系网络。学者孙立平将其扩展为另外一种表述,“任何经济制度都是嵌入在社会的基础上的,没有一个好的社会,再完善的市场经济,也很难运作”[8](P7)。因为经济制度本身是中性的,它的有效实施要有成熟的社会与之匹配,而社会不是空的、静态的,利益基础上形成的不同的利益群体能有序主张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宏观调控法秉承对利益整合和社会整合的协调重任,需要一系列协调的、配套的制度作为支撑,比如市场经济本身的完善、经济和社会生活法治的健全,才能使宏观调控权的行使取得更好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