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地方政府为了扩大自己的经济权限,有明显的反对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倾向。虽然政府机构统一行使国家管理权,但“五级行政、五级财政”的构架下,因事权、财权和人权不尽统一,中央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之间常因“私利”,阻碍公共政策的形成和层递落实,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山高皇帝远”、“诸侯经济”、利益之争导致的政策不通畅严重妨碍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利益之争让政府的宏观调控措施及行为收不到其应有的效果,因为缺乏公信的政府,成文法就可能蜕化为抽象规范或利益假象,进而抽象政策会变得无足轻重,丧失掉政策特有的理念先导、实践示范等功用。因此宏观调控法的利益价值一方面表现为既然我们不知道如何最有效地集中利用稀缺资源,我们就只能调动所有个体的积极性,让他们尽量有效率地利用这些资源,而衡量资源配置“是否有效的唯一能使人在长期演化中继续生存下去的准则就是人类的继续生存和繁荣”。[3](P133)这种利益价值也就是经济法所追求的可持续发展状态;另一方面是对政府“私心”的制约,由“球员”变为“裁判员”,淡化偏袒意识,公平有效的行政。
三、宏观调控法秩序价值与利益价值的冲突
法律价值的种类包括秩序、自由、利益、正义,在法律价值体系中的位阶排位:自由、正义、秩序、利益。这种理论层面的状态也就是自然分析法所追求的终极,但利益的多元化和复杂性使法的各种价值之间会发生矛盾,导致价值之间相互抵触,宏观调控法中的秩序价值与利益的价值冲突就是权力的必要性、诱惑性与人性弱点的博弈。一方面是调控制主体的原因,比如信息公开制度主要是依靠调控主体的自律,强调其主动将自身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布尽可能地减少“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由于委托代理过程中信息相对于对应的双方之间不做对称分布,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难以观察到更不容易控制,难以有准确的信息收集和反馈形成信息不对称。)它会导致政治委托人的信息缺失,给政治代理人道德风险的产生以生存的基础和条件,出现代理风险,政府利用信息优势损害公众的利益,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了可能性,又为政府蒙蔽公众逃避行政监督提供了可能性。它还会产生两个害处一为权力寻租有了空间,二为委托人的组织形式是松散的难以对代理人是否遵守诚信形成有效制约力量。这两种情况都可能使政府背弃公众利益。[4]因此让政府和公众在信息处于严重不对称状态,权力滥用、钱权交易、官商勾结就会大势泛滥,扩大公众知情权是最好的阳光防腐剂。另一方面是受控对象的原因:比如上文提及的三种调控行为:强制调控制行为是政府凭借权力优势强行执行的一种行政命令,但存在着“国家有政策,国民有对策”的问题[5](P14)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强制性行为因经济主体按市场规律,追求最大经济利益而效力减弱。奖酬性和舆论性调控行为,因自身没有强制力,经济主体是否接受这一行为完全取决是否有利可图。哈耶克在《致命的自负》中提及的“哪里没有财产,哪里就没有正义”,这也就是小集团利益基础上的“自然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