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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宏观调控法的秩序与利益价值冲突

  

  宏观调控是对市场失灵的矫正,体现了国家干预性的特征,它也已逐步成为当代经济法体系的核心。[1]经济法:“以公权干预和救济的方式对滥用私权的行为实施法律制裁,以注重控制公权的无序性、扩张性和私权无对抗力的易破坏性,来实现整个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2]因此宏观调控法的秩序价值也应理解为经济总量和产业结构的平衡秩序,而这种秩序价值实现的过程其实是政府行为的制度化规范,政府通过维护法治的功能来实现维护那个抽象的、超越私人偏好的、事先预定的、高度透明的秩序。


  

  二、宏观调控法的利益价值


  

  法所体现的意志的背后是各种利益,法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主要通过对利益的调控而实现。利益是实施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基础。政府宏观调控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三种宏观调控行为:一是强制性行为,即政府依靠法定的强制力实现其经济职能的行为,如行政命令等。二是奖酬性行为,即政府通过给予各种经济主体(公司、企业)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方式来使其自觉接受政府的调控,进而实现经济职能的行为,如产业政策和部分财政及金融政策等。这些政策的实施不是靠强制性的行政命令而是政策本身所含有的经济利益,经济主体为了得到经济利益而自觉贯彻执行政府的这些政策,即接受奖酬性行为。三是舆论性行为,即政府通过舆论宣传作用把其意图施加于经济主体实现经济职能的行为,如政府对经济主体进行的各种精神奖励等。所含利益在多大程度上被经济主体吸收。如果利益所产生的诱因足以吸引经济主体自觉接受政府宏观调控行为,这表明政府宏观调控行为产生了效力。反之,其无效或效力弱化。然而我国宏观调控中政府行为本身包含的利益之争状况令人担忧,主要表现如下:


  

  (1)某些宏观政策、措施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公平性、公正性和严肃性,部分政策朝令夕改,一些政策因缺乏刚性很难贯彻到位,宏观调控政策因为不协调而导致效率低下。


  

  (2)一些政府官员好大喜功,以宏观调控之名大搞“首长工程”、“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率,甚至虚报数字,形成“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恶性循环,政府官员腐败屡禁不止,权钱交易横行,辜负了市场主体的信任;这种不诚信的行为与权力体制有很大关系。比如,地方行政官员调度频繁,他跟地方的联系不紧密,在任时给外来投资者承诺很多优惠条件,任期结束钱花完了,未完的工作是下一届的市长、书记要关心的事,甚至还有更极端的想法,退了却希望下一任不如他,以显示自己的功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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