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宏观调控法的秩序与利益价值冲突
赵大华
【摘要】宏观调控法是代表国家或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或规制的主体即调控主体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为了实现宏观经济变量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所进行的总体调节和控制。采信平行论的观点,结合我国现有的经济体制现实背景,讨论宏观调控法的秩序与利益价值冲突和价值定位问题。
【关键词】秩序;利益;冲突;定位
【全文】
一、宏观调控法的秩序价值
法学上所言的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宏观调控法一般包括产业政策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对外贸易管理法。我国的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目标是:第一,促进经济增长;第二,增加就业;第三,稳定物价;第四,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宏观调控手段至少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经济计划;二是经济手段;三是法律手段;四是行政手段。无论是何种手段的运用宏观调控行为都是为了保持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的平衡,这种平衡秩序牵一发动全身要求调控制主体应加强各种手段相互间的配合和衔接,根据经济情况的现实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择调控方式,适时烫平经济的剧烈波动,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所求的这种平衡秩序也主要是通过政府的行为实现,调控主体涉及到中央与地方、政府与社会中间层、政府的各职能部门,但最主要的调控主体是政府(广义政府,与国家同意)特别是中央政府。它扮演的角色至关重要:
其一,政府是认知和决策的核心主体,任何政府不论是在何种政体之下,其权力行使的全局性和社会性都一样,要维持稳定、发展的社会秩序,政府必然要着眼全国,调和利益结构,体现其社会权威(包括暴力),政府的认知程度和决策水平会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
其二,政府是政策和主要调控手段的实施者,如发行国债、转移支付、无偿调拨、官方控制、冻结物价等,民间、企业、行业无能无力。
其三,政府是利益结构的协调者。没有协调利益就会无秩序、失衡,宏观调控的利益整和涉及到官官、官企、企企、及官企民之间的错综复杂的利益网络,除了市场机制的调节外,政府调整也很必要,比如官官利益不平衡,企业和老百姓就会成为这种斗争的牺牲品、替罪羊,如“吃、卡、要”等作风,道道审批关。办事“托儿”等现象层出不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