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洋政府的新闻立法活动(1916—1928)

  
  此外,北洋政府还结合时局需要,对袁世凯政府时期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正后继续沿用。如1915年3月颁布的《陆军刑事条例》就曾于1918年4月、1921年8月两次修正。其中有关新闻自由的内容规定有:“意图使军队暴动而煽惑之者”,“控报军情或伪造关于军事上之命令者”处死刑;预备或阴谋犯前述罪行者,“处以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6]

  
  为加强对新闻出版事业的管理,1917年5月26日,北京京师警察厅宣布实行邮电检查,重点是对新闻电讯的检查。次年8月,北洋政府设立“新闻检查局”。1919年5月,北京京师警察厅宣布自即日起,每天派员到国民公报馆和晨报馆检查新闻稿件,未经检查,一律不准登载。1920年2月,北洋政府通令全国实行邮电检查。各地在执行北洋政府的邮电检查命令外,还以加强法制为名制定了有关邮电检查法规,如《广东省检查邮政暂行条例》、《广东省检查电报暂行条例》等。

  
  创制新的新闻法律法规

  
  袁世凯的继承者与袁世凯政府并未有本质上的区别。他们废止袁世凯政府时期的《报纸条例》等法律法规,仅是权宜之计,是在政治斗争处于劣势情况下的无奈之举,他们伺机而动。据1916年7月22日《申报》记载,在讨论废止《报纸条例》时,有人担心放开报禁会乱套,反对放开言论自由,提出以《大清报律》取代《报纸条例》的建议。国务院总理段祺瑞这样回应:“《报律》系定自前清,尤不宜共和国体,应暂持放任,俟将来看情形再想办法”。他们期待的“情形”很快到来。

  
  1916年9月,内务部警政司制订了《检阅报纸现行办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每天必须购买各种报纸检阅,如发现有不实之处则要求该报更正。1918年10月,北洋政府召开内阁会议,通过了法制局草拟的《报纸条例》。该条例共33条,大量保留了《大清报律》、袁世凯政府时期《报纸条例》的内容,有些方面甚至更为残酷。由于新闻界及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对,要求“将此案咨回政府,不予通过”,[7]众议院只得将其退回法制局了事。“五四运动”爆发后,北洋政府发布了旨在防范共产主义在中国传播的《查禁俄过激派印刷物函》。1919年10月,北洋政府颁布了《管理印刷营业规则》。1925年4月,北洋政府京师警察厅发布了《管理新闻事业条例》,使报刊受到新的限制。因遭到新闻界的反对,1926年2月,北洋政府京师警察厅对《管理新闻事业条例》进行了修改。在北洋政府创制新闻法律法规的同时,各自为政的地方军阀不仅纷纷出台《广东暂行报纸条例》、《上海取缔印刷所办法》等管理新闻事业的地方性法规,而且还在各地出台的戒严令中都涉及到新闻事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