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不但根据既有的大众传媒创制新闻法律法规,而且还结合新闻事业的发展创设新的法律法规。创制有关无线电广播事业的法律法规就是其中的典型内容。上世纪20年代,在世界传媒发达国家出现无线电广播事业的时候,我国上海等地也相继出现了无线电广播电台。起初,北洋政府对这种现代科技几乎一无所知,甚至把广播电台与用于通信联络的无线电台等同看对,因此援引《
电信条例》实施管理,取缔了美英等国外商开设的广播电台。随着对广播电台认识的加深,北洋政府开始改变态度,讨论有关无线电广播的管理规则,酝酿制定有关法律法规问题。据有关资料,当时在制定有关无线电广播的法令讨论中,主要集中在广播电台是官办还是商办、收音机是自由出售还是委托专卖、是征收广播费还是征收各种执照费等几个问题上。1924年8月,北洋政府交通部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关于无线电广播事业的法规《装用广播无线电接收机暂行规则》。该规则共23条,内容涉及申请领取执照、装置地点、收听内容、收费问题、违反规定的处罚方法等。奉系军阀入关以后,大力发展用于军事通信的无线电事业,并颁发了《无线电广播条例》、《装设广播无线电收听器规则》、《运销广播无线电收听器规则》等规定。可以说,北洋政府的有关无线电广播事业的法律法规,对于促进我国早期广播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为了给新闻立法提供
宪法依据,北洋政府还进行了立宪活动,在
宪法中规定了新闻自由的基本内容。1923年10月,直系军阀曹锟公布实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
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该
宪法第
11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有言论、著作及刊行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与袁世凯政府的《中华民国约法》相比,二者如出一辙,只要北洋政府需要,民众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均可随时予以法律限制。
北洋政府新闻立法的影响
历史表明,北洋政府新闻立法一方面加强了对全国新闻事业的统治,彰显了各派军阀的专制与独裁;另一方面也营造了较为宽松的表象环境,客观上促进了各种思想文化的发展,创造了专制独裁统治下新闻蓬勃发展的矛盾局面,为其后统治中国的南京国民政府提供了重要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