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的新闻立法活动(1916—1928)
穆中杰
【全文】
袁世凯病逝后,中国自1916年6月起进入了军阀交替执政的时期。至1928年张学良东北易帜,袁世凯的继承者皖系、直系、奉系相继在北京主政,在继受袁世凯政府时期新闻法制的基础上,创制新的新闻法律法规,继续加强对新闻事业的控制。本文拟对此期间的新闻立法活动作出梳理并对其社会影响作出评价,仅供商榷。
废止《报纸条例》等法律法规
摄于国内民主共和的潮流,新闻界呼吁新闻自由的强烈声势,刚刚继任大总统职务的黎元洪为了稳固统治,在袁世凯去世当月就宣布废止“袁记约法”,废止袁世凯政府时期的一些新闻法律法令,解除新闻禁令,恢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恢复民众享有的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的权利,重新强调只有在“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以法律限制之。”[1]
在袁世凯政府出台的所有新闻法制当中,民愤最为强烈的是《报纸条例》。该条例是袁世凯政府于1914年4月制定的适用于报业的专门法令。它从政治和经济两个方面来扼杀新闻事业。在政治上,它规定不得登载的内容有:淆乱政体者;妨害治安者;败坏风俗者;外交、军事之秘密及其他政务,经该管官署禁止登载者;预审未经公判之案件及诉讼之禁止旁听者;国会及其他官署会议,按照法令禁止旁听者;煽动、曲庇、赞赏、救护犯罪人、刑事被告人,或陷害刑事被告人者;攻讦他人阴私损害其名誉者。[2]并且该条例还规定,在外国发行的报纸,如果登载前三项的限制内容,不得在国内发卖或散布。违反者要处以很重的处罚,该条例第22、23、24条分情况规定了处罚措施。而《陆军部解释“报纸条例”第十条第四款军事秘密之范围》、《报纸侮辱公署依刑律处断电》等补充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袁世凯政府任意解释报纸条例的内容。在经济上,该条例规定报纸在发行前应根据日刊、不定期刊、周刊、旬刊、月刊、年刊等不同刊期分别缴纳数额不等的保押费。如果在京师及其他都会商埠地方发行的报纸,需要加倍缴纳保押费。袁世凯政府根据其《报纸条例》,任意查封报社,禁止报纸发行,以致逮捕编辑、记者,判处徒刑,扼杀了刚刚蓬勃发展的全国新闻事业。因此,深谙时事的袁世凯继任者为安抚新闻界和广大民众,在其继任之初必然考虑到《报纸条例》的存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