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年6月17日,黎元洪政府命令各省取消报纸保证金。时隔4日,又通饬全国停止函件检查。次月16日,黎元洪以大总统的名义废止《报纸条例》(由国务总理、内务总长联署),称《报纸条例》应即废止。为标榜新闻自由,黎元洪政府还恢复了国务院新闻记者招待处,宣布“凡中外文电有关国计者许录登”。[3]与此同时,北洋政府还解除了对多家报纸的禁令,允许它们复办和发行。
沿用《出版法》等法律法规
在宣布废止民愤较大的《报纸条例》的同时,黎元洪政府宣布继续沿用袁世凯政府时期的《出版法》。该出版法不仅沿袭了《大清报律》的基本内容,是《报纸条例》内容的扩展,而且对新闻自由的限制更加苛刻。因此,自《出版法》出台以后,就一直遭到新闻界的强烈反对。它不仅是袁世凯政府迫害进步报刊报人的法律依据,而且也成为帝国主义摧残中国人民言论出版自由的工具。北洋政府对《出版法》的沿用,使其继续成为当局疯狂镇压进步舆论的法律依据。“综计1916年底到1919年五四运动前的两年半时间里,全国至少有29家报纸被封,17个报人遭到监禁和枪决等处分。在北、南军阀的限禁和迫害下,1918年底,全国报纸总数由1916年底的289种,降为221种,减少了23%。”[4]第一次国共合作实现以后,新闻界废止《出版法》的运动进入新的阶段。在强大的社会舆论之下,1926年1月,冯玉祥所控制的北京政府召开国务会议,通过了废止《出版法》的决议。
与此同时,北洋政府还继续沿用袁世凯政府时期含有管理新闻事业条款的法律《
戒严法》、《治安警察条例》、《预戒条例》、《
著作权法》等。它们同样遭到新闻界的反对。比如,针对《
戒严法》广为各地军阀滥加援引的现象,1919年5月,众议员王文璞就曾这样质问:“日来报载北京《益世报》、《五七杂志》、《救国周刊》均被封禁。并阅警厅布告,准京畿警备总司令部函,以《益世报》登载鲁军人通电一则,认为妨害时机,依律应行封禁。谨按《临时约法》,大总统得依法律宣告戒严。现在大总统并无宣告戒严明令,何以施行
戒严法?又立宪国通例,即已宣告戒严,若国会认为无戒严之必要,必须为解严之宣告。是其慎重宣告戒严,即所以慎重人闵之自由也。今该司令竟于未曾宣告戒严之时,而滥用
戒严法,谓非破坏约法侵害人民自由,谁其信之!”[5]1922年10月,北京七十余个团体公推代表向北洋政府请愿,要求废除《治安警察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