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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工匠的角色定位

  

  六、余 论


  

  尊重法学工匠,强调法律细节,与重视法价值、法理念并驾齐驱。没有深切的价值体验和浓烈的人性关怀,专家“只是训练有素的狗”(爱因斯坦语)。即使最完美的法律方法,也是价值中立的、可用于任何目的的工具。“倘若将法理学简化为方法问题,那么法理学就有如一个领航员,尽管他拥有极好的测量工具和计算仪器,但却找不到可靠的固定坐标(无线信号发射点、灯塔和星星)来确定其立足点和目标。法学和法律实践在哪里、并且怎样才能发现监督其发展的法律内容与标准的可靠点,这个问题是无法避免的。这个固着点就是法律秩序的基本价值及其效力基础。上述问题是法哲学的任务。对每个法律工作者而言,它涉及到对法律工作的意义、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的问题。”[37](P422)如果一个人只是个法学工匠,只知道审判过程的操作规程和精通实在法的具体规则,那么他不可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38] (P434)一位成功的法律人,应该既掌握有效的法律技术,同时还须具有正确的法的价值观。


  

  尊重法学工匠,强调法律细节,与重视法哲学、法理论相融互摄。只有掌握了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才能对整个法律世界有全面的把握和整体的了解,才能准确地理解各种具体的法律规定,正确地运用法律技术。日本法学家矶谷幸次郎认为:“以古今东西之法律为材料,而发现法律上之原理原则,为法学。适用其原理,施之实际者,法术家之职也。譬如考究权利义务之本质, 为法学;知其本质,而保护权利,遂其义务者,为法术。司法官律师等,凡从事适用法律之业务者,皆属法术者也。法学如行船之磁针,法术家不知法律之本性,不解原则之如何,漫然从事于法律,则将有破舟之险矣,此实务家之所以必须研究法律也。”[39] (P51)我国法学家孙晓楼也指出:“研究法律,一定要学与术并重,太偏重理论,那固不免于空泛;太偏重运用,亦不免于迂腐,必也有法律之术,法理之学,互相为用,而后可以渐臻于美备。”[40] (P37-38)可以说,中国法制建设的完善以及法学的繁荣,法学理论与法律技术是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在此,我们只是在矫枉过正的意义上更强调法律的细节、工匠的角色意识与职能定位。


【作者简介】
刘风景,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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