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余 论
尊重法学工匠,强调法律细节,与重视法价值、法理念并驾齐驱。没有深切的价值体验和浓烈的人性关怀,专家“只是训练有素的狗”(爱因斯坦语)。即使最完美的法律方法,也是价值中立的、可用于任何目的的工具。“倘若将法理学简化为方法问题,那么法理学就有如一个领航员,尽管他拥有极好的测量工具和计算仪器,但却找不到可靠的固定坐标(无线信号发射点、灯塔和星星)来确定其立足点和目标。法学和法律实践在哪里、并且怎样才能发现监督其发展的法律内容与标准的可靠点,这个问题是无法避免的。这个固着点就是法律秩序的基本价值及其效力基础。上述问题是法哲学的任务。对每个法律工作者而言,它涉及到对法律工作的意义、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的问题。”[37](P422)如果一个人只是个法学工匠,只知道审判过程的操作规程和精通实在法的具体规则,那么他不可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38] (P434)一位成功的法律人,应该既掌握有效的法律技术,同时还须具有正确的法的价值观。
尊重法学工匠,强调法律细节,与重视法哲学、法理论相融互摄。只有掌握了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才能对整个法律世界有全面的把握和整体的了解,才能准确地理解各种具体的法律规定,正确地运用法律技术。日本法学家矶谷幸次郎认为:“以古今东西之法律为材料,而发现法律上之原理原则,为法学。适用其原理,施之实际者,法术家之职也。譬如考究权利义务之本质, 为法学;知其本质,而保护权利,遂其义务者,为法术。司法官律师等,凡从事适用法律之业务者,皆属法术者也。法学如行船之磁针,法术家不知法律之本性,不解原则之如何,漫然从事于法律,则将有破舟之险矣,此实务家之所以必须研究法律也。”[39] (P51)我国法学家孙晓楼也指出:“研究法律,一定要学与术并重,太偏重理论,那固不免于空泛;太偏重运用,亦不免于迂腐,必也有法律之术,法理之学,互相为用,而后可以渐臻于美备。”[40] (P37-38)可以说,中国法制建设的完善以及法学的繁荣,法学理论与法律技术是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在此,我们只是在矫枉过正的意义上更强调法律的细节、工匠的角色意识与职能定位。
【作者简介】
刘风景,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汪中求.细节决定成败.北京:新华出版社, 2004.
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8.
杰罗姆?弗兰克.初审法院.赵承寿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A. L.考夫曼.卡多佐.张守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刘骁军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 2003.
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1.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4.
江华.江华司法文集.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1989.
弗朗西斯?培根.学术的进展.刘运同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7.
沃尔特?白芝诺.英国宪法.夏彦才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5.
李泽厚.论语今读.合肥:安徽文艺出版社, 1998.
沈从文.沈从文文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7.
笛卡尔.探求真理的指导原则.管震湖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1.
苏力.〈波斯纳文丛〉总译序. 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季羡林.病中笔记.散文选刊, 2007, (5).
霍姆斯.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明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7.
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W?Friedmann.法理学.杨日然等译.台北:司法周刊杂志社, 1985.
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 2001.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5.
邓小平文选: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4.
霍姆斯.法律的道路. 斯蒂文?J?伯顿.法律的道路及其影响.张芝梅,陈绪刚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蒂堡,萨维尼.论统一民法对于德意志的必要性:蒂堡与萨维尼论战文选.朱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
尼科洛?马基雅维里.君主论.潘汉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5.
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1.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8.
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9.
凯斯?A?孙斯坦.法律推理与政治冲突.金朝武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郑天翔.行程纪略.北京:北京出版社, 1994.
宋鱼水.论法官的选择——谈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体会.法学家, 2008, (3).
何主宇.英美法案例研读全程指南.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
克里恩?马修斯.硬球.林猛,吴群芳译.北京:新华出版社, 2003.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卡尔?N?卢埃林.普通法传统.陈绪纲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矶谷幸次郎.法学通论.王国维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
孙晓楼.法律教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