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工匠的角色定位
倡导注重细节的法学模式
刘风景
【关键词】法学工匠;法律细节;法律技术
【全文】
几年前,《细节决定成败》[1]成为图书市场上的畅销书,该书阐明了“细中见精”、“小中见大”、“寓伟大于平凡”的道理,强调不论做什么工作,都要重视小事、关注细节。在我看来,与其说这本书是一部管理类的著述,还不如说是一本励志类的图书。它告诉人们:无论是工作中还是生活中,都要注重细节,把小事做好。如此,我们的事业才能成功,人生才能辉煌。同样,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社会发展蓝图已经绘就,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背景下,法制建设中的细节问题越发重要。我们既需要方向正确的法律理念、法律原则,也需要具体明确的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既需要各类法律制度,也需要对法律条款的严格执行;既需要雄韬伟略的大师,也需要精雕细刻的工匠。相应地,我们的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只有从小处着手,树立工匠意识,努力将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和监督各个环节搞精弄透,才能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法学工匠的时代
当下的中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条件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法治已成为广大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社会迫切需要一大批品行端正、精益求精、技艺娴熟的法学工匠。第一,法学工匠是和平时期国家法制建设亟需的人才类型。韦伯发现,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社会需求的人才类型是有差别的:“情绪高昂的革命精神过后,随之而来的便是因袭成规的日常琐务,从事圣战的领袖,甚至信仰本身,都会销声匿迹,或者,更具实效的是,变成政治市侩和实用型专家常用行话的一部分。在为信仰而从事的斗争中,这一发展尤其迅速,因为领导或发动这种斗争的,通常都是真正的领袖,即革命的先知。情况所以会这样,是因为在这里,就像领袖的每一架机器一样,获胜的条件之一,就是将一切都空洞化和事务化,简言之,为了‘纪律’的缘故,变成精神上的无产者。信仰斗士的追随者,获得了权力之后,通常很容易堕落为一个十分平常的俸禄阶层。”[2](P113-114)总的说来,社会的发展,在波澜壮阔、激情燃烧之后,往往就是风平浪静、神闲气定。新中国成立后,广大人民成为真正的国家主人,人民民主专政日趋巩固。中国共产党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1982年宪法删除了1978年宪法关于“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的规定,表明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已经基本结束,国家工作的重心从“革命”转向“建设”。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经济一直保持着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的“超高速度”。人民生活总体上实现了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综合国力大幅度跃升,社会长期保持安定团结、政通人和,国际影响显著扩大、民族凝聚力极大增强。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基本上实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国家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权利确认与权利保障的统一、强制实施与自觉遵守的统一、国情与公理的统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已经真实地、完整地得到体现,依法治国具备了良法的基础。可以说,我国的上层建筑包括法律制度,基本上是适合经济基础的。所以,中国的法律改革不是推倒重来的根本性变革,而是对法律制度进行局部的、技术性调整,应选择渐进性的改革路径。在此背景下,法制建设重心正从框架构建转向具体规定、从法律创制转向法律实现,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则须顺时应变,关注法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为社会培养出一大批适格的工匠型法律人才。
第二,法学工匠是领悟法学智慧的专门人才。与哲学、史学等学科不同,法学具有很强的应用性。西方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仅研究从法律中获得具体法律判决的过程,关于人们用来得到正确的法律的方法,即如何正确立法的方法,则基本不予涉及;与西方不同,我国的法学中往往包括许多政治、立法等方面的内容。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司法、裁判方法仍是中国法学的关键性问题。不同于立法者,法官无权实施大面积的社会变革,只能通过个案在细节上取得突破。“司法正义是零售业务,不是批发业务。”[3] (P108)卡多佐认为,法官可以逐步实现重大的变革,但他本人从不为此制订计划。他小心谨慎,不损害立法机关制订重大政策的权力。他不愿摧毁法律殿堂,相反,他愿意缓慢、谨慎、精打细算地加以更新、修缮。[4] (P363)在法律发展中,“我们多半只能依靠过去积累起的经验,依靠使这种经验得以形成的普遍真理、原则、规则和标准。我们中间的任何人对它的长期发展所作的贡献或提供的动力,都是微乎其微的。即使这种微乎其微的贡献也需要殚精竭虑,调动我们或其他人的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5] (P75)在解决个案的过程中,法律人经由渐进性、积累性的工作,推动法律不断地向前发展。我们的法学教育应该努力使学生们了解法律经由细节不断发展的渐进性过程,帮助其掌握处理细节的各种法律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