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学研究方面,“大师崇拜症”滋生蔓延,危害甚大。
症状之一:目光高远,远离俗界。法国思想家笛卡尔发现:“世人的通病是:看起来越困难的事物就觉得美妙;在大多数人看来,如果某一事物的原因非常一目了然而简单,就会认为自己没有获得什么,反而是哲学家深入探究的至高至深的某些道理,即使论据往往是谁也没有足够觉察到的,他们也赞不绝口,当然他们也就跟疯子似的,硬说黑暗比光明还要明亮。”[14] (P49)这种病症在法理学界表现得尤为突出:“搞法理学就是搞一些传统的概念,例如法治、宪政、正义、公正之类的,加一点时下流行的各种具有或多或少甚至是很强意识形态意味的话语,依法治国、司法改革、现代化、全球化、人权等等。这种‘高级理论’、‘大词法学’其实与作为实践的法律,特别是部门法很少有直接的关联”。[15] (PⅢ)大师们述说透过“千里眼”、“顺风耳”捕捉到的问题,是“鼠目寸光”、“缺识短见”的普通人所无法感知,且不得置喙、无由评价的,这样,大师们的高谈阔论就获得了超凡脱俗的“神圣性”。
症状之二,工具杂多,轮番使用。法学界尤其是理论法学界推崇通才,人们心仪的是哲学、历史学、政治学、经济学无所不通的学术大家。在法学大师的武器库里,数理化、文史哲、政经法,十八般兵器无所不备。大师眼中没有什么“专业漕”,古今中外、天文地理、自然社会无所不通。大师们也自信满满:任尔理论沟壑,我自腾挪自如。他们的生花妙笔造出了许多内行看来很浅显、外行看来很玄奥的“四不像”作品。
症状之三,大师成群,身份铁定。季羡林先生昭告世人:请从我头上把“国学大师”、“学界泰斗”和“国宝”三顶桂冠摘下来。三顶桂冠一摘,还了我一个自由自在身。[16]但是,法学界的浮夸风越刮越盛,人造的法学大师比比皆是,头戴“法学大师”、“著名法学家”桂冠者比比皆是。更重要的是,大师与工匠之间横亘着难以逾越的“血统”、“出身”,小工干得再好,也只能是技工,而无法晋升为工程师。这样的学术评价体系,又进一步固化了“崇拜大师、蔑视工匠”的社会风潮,大师人人趋之,工匠人人避之。
在法学教育方面,“大师崇拜症”也为害颇深。霍姆斯说:“大师的标志在于,如果在造成假象之前,事实被零散地加以传播,当这些事实激发起他的思想磁流时,他可以将这些事实转变为一种有机的秩序,并且富于生机,结满硕果。但是,你无法通过传授而成为一位大师。要想成为大师,则只能依靠其与生俱来的天赋。”[17] (P192)方流芳教授指出:“大学本科法律教育的职能是什么?我认为,它应当是让学生获得从事多种法律职业教育都必须具备的能力,这种能力对于法官、律师、法学家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因此,大学本科法律教育的定位只能是职业教育。也许有人会说:这只是在培养法律匠,而不是在培养法学大师。我认为,一个社会既不需要、也不可能产生大量的法学大师。法学大师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指望仅仅凭借法学院的教育而成为法学大师,是一个从来没有实现的梦想。”[18] (P33-34)法学院的任务应该是培养出社会所需的数量众多的法学工匠。将教育目标直接放在培养大师上就是忽略了法学院的一个重要任务,本末倒置。目前我国法学教育领域的诸多做法,浮躁冒进、揠苗助长,违反人才成长规律。作为法学教育最重要素材的法条、判例,只是为人小视、身份卑微的“下里巴人”;在许多大学将硕士研究生教育改为两年的情况下,仍不切实际地要求学生须有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不切实际地一味要求创新。在这种“小马拉大车”式的法学教育理念指导下,培养的许多学生志大才疏,眼高手低,难堪重任。
三、法学工匠的眼界
(一)细节的解读
细节是法学工匠所关注、处理的对象。那么,如何理解细节呢?可以说,法律中的细节不是固定不变的,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历史的、动态的把握。
第一,细节具有相对性。对于细节的界定,取决于相应的参照系。一般地,与社会生活比较,法律是细节;与法制系统比较,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监督都是细节;与立法比较,司法是细节;与司法体制比较,法律方法是细节。在法学方面,与法理学比较,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是细节;与部门法学总论比较,分论是细节。在各种法学流派中,“分析法学派扮演的乃是仆人的角色”, [19] (P84)与自然法学、社会学法学比较,它的视野要狭窄些,关注的更多的是法律细节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