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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工匠的角色定位

  

  第三,法学工匠是法律职业化建设的理想型人才。在法治社会,“司法并不是每个人都能胜任的轻松活,由普通人直接来执法或直接操纵审判过程就像由普通人直接行医或控制治疗过程、由普通人指挥军队、控制军事专门技术一样,都是不大可能的。”[6] (P57)法官行使的是“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争讼的权力”。[7] (P155)只有思想品德高尚、法律素养深厚的法官,才能作出公正的裁判。1980年1月16日,邓小平指出:“现在我们能担任司法工作的干部,包括法官、律师、审判官、检察官、专业警察,起码缺一百万。可以当律师的,当法官的,学过法律、懂得法律,而且执法公正、品德合格的专业干部很少。”[8] (P263)稍后,江华也强调:“司法干部队伍是专业队伍,法官是专业干部,应该受专业训练。把司法干部当成行政干部是不对的。由于种种历史原因,造成我们的司法干部队伍的专业知识水平比较低,这个状况应当迅速改变。司法人员缺乏专业知识,怎么从事审判工作?每个司法干部都要努力学习法律和专业知识,争取较多的人成为精通业务的行家、专家。”[9] (P132)经过多年的持续努力,我国法律职业化建设已取得很大成就,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法官职业化,即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与此相适应,我们的法学教育应以培养出一大批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的工匠型人才,作为办学目标,调整教学指导思想,改进教学方法。


  

  第四,法学工匠在学术界的分工格局中不可缺位。在学术界,“一些人适合做伟大的事情,另一些人适合做小事情”。[10] (P151)在人数庞大的法学家群体中,只有极少数人才能成为大师,绝大多数人都是做脏活、苦活的小工。英国思想家约翰·洛克指出:“在当代,知识的王国里并不缺少建筑大师。他们的伟大设计促进了科学的发展,并为子孙后代留下了值得永久赞美的纪念碑。但是任何人都不能奢望自己成为另一个波义耳或者另一个西登纳姆。在这样一个产生了诸如伟大的惠更斯和无与伦比的牛顿等大师的时代,有幸成为一个清扫道路的小工——清扫一些知识的道路上的垃圾——那也已经相当有抱负了。”(转引自[英]彼得·温奇:《社会科学的观念及其与哲学的关系》(第二版),张庆熊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也可参阅[英]约翰·洛克:《人类理解论》(上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3-14页,“赠读者”部分。另外,引文中提到的波义耳(RobertBoyle )(1627—1691)是英国物理学家、化学家和自然科学家,发现了在恒温下气体体积与压力成反比的波义耳定律,发展了物质的基本微粒概念;西登纳姆(Thomas Sydenham) (1624—1689)是英国著名内科医生;惠更斯(ChristanHuygens)是荷兰数学家、物理学家、天文学家,创立了光的波动说,发现了土星光环,发明了用单摆调节的时钟,建立了圆周运动的数学理论,著有《摆动的时钟》、《论光》等。)一个学术大师诞生后,往往在相关领域中设计出基本的理论框架和发展目标,其他人则在大师构建的理论框架下,不断地填充内容、完善细节。进入现代社会,知识分子只是作为某种分工很细的专业人士如医生、法官、律师、工程师、经理、教师、教授、记者等等,成为从事某种职业的专家。在一个安定的社会状态下,法学大师与法学工匠之间应该具有一个合适的比例关系,虽然目前这个比例数还难以说清。毋庸置疑,法学大师的人数应该极少,而绝大多数人应该是将大师的理论设想付诸实践的工匠。同时,人的性情、思维类型之差异,在研究对象的选择与研究方法的运用上也有所体现。“一个沉静而耐心的人,居于静室,长于细微事务,出于性情上的渴望,习惯于精细,将最后的极端的完美放置在他可能试图做的任何事情上,才是做这种活儿的人。”[11](P332)所以,让每个人都成为法学大师的想法、做法,既不需要也无可能。我们的法学教师应当鼓励更多的法科学生关注法律中的具体问题,在细节中下足功夫、展示才华。


  

  二、法学工匠的短缺


  

  我们的文化传统有崇拜大师、蔑视工匠的倾向。《论语·为政》曰:“君子不器”。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士大夫作为“社会的脊梁”,不应该是某种专业人员。他们读书、做官和做人是为了“治国平天下”,其职责是维系和指引整个社会的生存。到了20世纪,现代中国知识分子在内忧外患的特殊环境下,仍在扮演着这种“脊梁”的角色。他们为启蒙为救亡而呐喊、活动、革命,从进行文学艺术创作,到从事科学、教育、文化工作,到领导农民革命,即使各有“专业”,也大都是“心忧天下”而“不器”的。[12] (P61-62)在20世纪30年代,沈从文先生针对当时的文学界指出:“几年来文学辞典上有个名辞极不走运,就是‘技巧’。多数人说到技巧时,就觉得有一种鄙视意识。另外有一部分人却极害羞,在人面前深怕提这两个字。‘技巧’两个字似乎包含了纤细,琐碎,空洞等等意味;有时甚至于还带点猥亵下流意味。对于小玩具,小摆设,我们褒奖赞颂中,离不了用‘技巧’二字。批评一篇文章,加上‘技巧很好’字样时,就隐寓似褒实贬。说及一个人,若说他‘为人有技巧’,这人便俨然是个世故滑头样子。总而言之,‘技巧’二字已被流行观念所限制,所拘束,成为要不得的东西了。”[13] (P61)实际上,不仅在文学界,在其他领域人们也是蔑视技巧,轻视技术的。对于细节以及处理细节的技术,我们常用细枝末节、雕虫小技、微末之术等贬义词来评论。在法学界特别是法理学界,崇拜大师、蔑视工匠的思想倾向有过之而无不及,许多人都患上了“大师崇拜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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