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细节具有国别性。在不同的国家,法律中的细节是不同的。发展中国家“都对急速之社会及经济变迁有一项极为巨大之需求,而这项需求绝大部分都是表现在法律变迁上,诸如宪法、制定法及行政法等等。在这种社会进化情况下,法律可说已逐渐不再是对已确立之社会、商务及其他习惯之记录而已,它已成为一种开路先锋,是一种新力量之明确表征,藉以依据新规范(patterns)来塑造团体生活。”[19] (P465)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为了迅速缩短同发达国家的差距,改变本国在国际关系格局中的相对不利地位,把加速经济和社会发展作为首要目标,并为此形成加速发展的“时间表”。法制现代化是这个“时间表”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表现为一种人为推进型的法制现代化。许多法治成熟国家的宏观问题,仍是发展中国家的细节问题。在未来很长的历史时期,诸如立法体制、立法程序之类他国的宏观性问题,仍将是我国法制建设的细节性问题。
第三,细节具有历史性。一个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对细节的理解是不同的。我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特征是,“以刑为主”、“重刑轻民”,民事诉讼是国家所不关心的“细事”。与那些必须立刻处理、及时详细上报以便审核的重情大案不同,民事纠纷如果闯进了官方体系,它们只能在指定的日、月收受,并规定是由州县自己来处理。民事诉讼被认定和解释为琐细的干扰,最理想的状态是这类诉讼根本不存在。[20] (P11)在当代中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权原则的确立,民事诉讼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已成为最重要的法律领域之一。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人治与法治、法的本质、权利义务、依法治国等细节问题,如今已转变为法学的宏观问题。随着我国法学的发展,一些细节问题逐渐找到了较完善的理论解决方案,转化为我们分析其他法律现象的语境、前提预设之类的宏观问题,学术界转向于关注一些更深层次的问题。
(二)细节的价值
在汉语中,关注细节的思想和行为,往往被人们所轻蔑。如“吹毛求疵”、“斤斤计较”等贬义词就反映了这种意识。但是,在法学工匠的心目中,事物的细节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必须认真对待细节。
第一,在构成上,细节是宏业的要素。亚里士多德认为:“研究每一个事物应从最单纯的基本要素(部分)着手。”[21] (P10)因此,他在研究国家的性质时,首先研究家庭、丈夫和妻子、父母和孩子、主人和佣人这样一些在每个村舍都有的简单组合。培根指出:“即使研究我们生活的世界及其政治,也可以按照同样的方法从低级的协作和细小的部分入手。”[10] (P66-67)法国哲学家笛卡尔也指出:“人人都应该坚决相信:不可以从庞大暧昧的事物中,只可以从最易碰见的容易事物中,演绎出最隐秘的真知本身。”[14] (P49)邓小平就细节之于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成败的关系说得更加透彻:“我们的事业总是要求精雕细刻,没有一样事情不是一点一滴的成绩积累起来的。难道我们的事业就是几个发明创造的人搞出来的?他们有他们的功绩,他们的功绩比一般人来说要大,一个人甚至要起很多人的作用。但是,归根到底,事情总是所有的人一点一滴地搞成的,这是最根本的。”[22] (P287)面对浩繁的自然界、复杂的社会界,每个人应抱着谦卑的心理。“我在理解无数伟大的智者方面并不比他人逊色,这些智者穷其一生在[智识上]做某些添砖加瓦或一些改进, (然而,即便)其中最伟大的功业跟巨大的整体[事业]相比也显得微不足道。”[23] (P432)可以说,法学工匠的谦卑是对于个人力量的有限性进行仔细考量之后的自觉选择, [24] (P132)是对细节的聚焦和定格。
第二,在功能上,细节决定事情的成败。常言道: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一着不慎,满盘皆输。“患难在预见的时候是容易除去的,但是如果等到患难临头,病入膏肓时就无可救药了。关于这一点,正如医生们就消耗热病患者所说的情况一样,在患病初期,是治疗容易而诊断困难;但是日月荏苒,在初期没有检查出来也没有治疗,这就变成诊断容易而治疗困难了。关于国家事务也是这样,因为如果对于潜伏中的祸患能够预察于幽微(这只有审慎的人才能够做到),就能够迅速加以挽回。但是如果不曾觉察,让祸患得以发展直到任何人都能够看见的时候,那就无法挽救了。”[25] (P11-12)在社会生活中,细节并非可有可无的鸡肋。“无论是掌舵人,或将军,或一家之主,或‘政治家’,或任何其他这样的人,如果他们忽略了偶然的细小事物,那么他们就不能在日常的主要事情上取得成功。你知道,甚至石匠都说,没有小石子,大石块就铺不好。”[26] (P345)特别是,“在民主社会,每个公民都习惯于为与己有关的一件小事而煞费苦心。”[27] (P60)由于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目标,所以,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事业中,处理好法律中的细节性问题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