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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的对象研究

  
  2、离婚纠纷、劳动纠纷、交通肇事纠纷、合同纠纷、相邻权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名誉侵权纠纷等常见性、多发性民事案件中的涉案当事人

  
  伴随着我国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经济利益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纠纷也与日俱增。相对于普通人群而言,这些因为各种原因而涉案的人群学法心情很迫切,积极性很高,学习效果也会很好,如果“六五”普法中,能牢牢抓住这个群体,满足他们学法的愿望,再通过这个群体的口口相传带动身边的人学法、用法、守法、护法,那么,“六五”普法就可以真正做到事半功倍。

  
  因此,“六五”普法中,一定要把这些有特殊迫切法律需求的人列为普法的重点对象。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可以组织专家专门编写图文并茂的农民工常用法律知识手册,常见性、多发性案件常用法律知识手册,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广大律师、法律工作者、法科学生、教师、离退休法官中招募法律志愿者,组建法律志愿者机构,负责对这个群体的人的普法工作,通过网站、电子邮件、短信、电话、书信、面对面回答咨询等方式免费答疑解惑,义务指导他们进行诉讼,提高“六五”普法的针对性和成效性。

  
  (三)极易违法犯罪的人群

  
  普法的目的之一,是为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现象,保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六五”普法中,要把相比而言容易违法犯罪的人群列为普法的重点对象,如对因职务的性质极易从事职务犯罪的各类人员(各单位的财会人员、有机会腐败的人员)、18-45岁的无业人员(不含各级各类学校的在校生)。在具体做法上,可以规定担任特殊职务前必须参加闭卷的普法考试,成绩合格才可以上任,18-45岁的非文盲无业人员要领取低保必须参加普法考试,成绩合格才可以领取低保等。

  
  结语

  
  2011年即将实施全国“六五”普法教育,在确定全国“六五”普法的对象时,应当把各级各类学校的在校生从社会普法的对象中剥离出来,以节约普法资源,并在坚持普法的广泛性、普遍性的原则下,有所侧重,把因社会地位特殊或在所处群体中具有特殊威望而具有示范和辐射效应的人群、对法律有特殊迫切需求的农民工和民事案件涉案当事人以及极易违法犯罪的人群作为普法的重点对象,对于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其中的领导干部、涉法公职人员和有特殊职业要求的公职人员更应列为“六五”普法对象中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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