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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的对象研究

  
  按是否任职,国家公职人员分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按是否涉法,分为涉法的公职人员和不涉法的公职人员,前者包括司法人员(法官、检察官、警察)和行政执法人员(工商、城管、海关、税务、卫生),后者指不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执法权的一般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是否有特殊职业要求,分为有特殊职业要求的公职人员和无特殊职业要求的公职人员,前者包括有为人师表要求的教师、有公职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后者指一般的公职人员。

  
  对人民群众来说,公职人员代表着国家形象,担负着重要使命,其法律素质如何不仅直接影响了党的执政能力及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评价、信任,而且间接影响了整个社会的法治化水平。如果“孙志刚案”、“佘祥林案”、“钓鱼执法”、 “文强案”之类的事件有增无减,那么,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就会在老百姓心里播下不良的种子,这些种子会生根发芽甚至长成大树,最终会贻害社会,让普法的意义荡然无存。

  
  因此,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制定“六五”普法教育规划时,应该继续把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其中的领导干部、涉法公职人员和有特殊职业要求的公职人员列为普法对象中的重中之重;在普法的内容上,应当从普及法条转向重点普及法学重点理论知识;在普法要求上,应该对他们提出高于其他普法对象的要求,要求他们能掌握基本的法学原理,具有良好的法律思维、法律素养、法律意识,在形成法律意识的基础上进一步上升为对法律的信仰。

  
  (二)对法律有特殊迫切需求的人群

  
  “六五”普法中能否在普法效果上取得大的突破,关键在于能否调动普法对象的学习积极性,普法的目的是为了让公民知法、用法、守法、护法,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群,他们对法律往往有着特殊迫切的需求,如果普法中能够针对这些有特殊迫切法律需求的人,开展与他们切身利益相关的普法,就能够让普法对象变被动的“要我学”为主动的“我要学”,如果“六五”普法中,能牢牢抓住这个群体,满足他们学法的愿望,再通过这个群体的示范和辐射作用,那么,普法就可以真正做到事半功倍。这些有特殊迫切法律需求的人主要包括:

  
  1、涌入城市的农民工

  
  农民工来自农村且流动性强,如果“六五”普法中能根据他们的需要,有针对性地为农民工提供与他们切身利益相关法律知识,则普法工作是可以取得突破性进展的。例如在以往的普法中,山东省青岛市大力开展针对农民工的普法宣传活动,为农民工追讨拖欠工资提供法律援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一做法值得推广,因为做好农民工的普法教育工作有助于他们把法治观念、法律知识带回家,这样,普法成效就有可能辐射到整个农村,从而较好地破解长期以来制约全民普法工作的难题---农村普法问题。另外,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合法利益常常受到侵害,加强对他们的普法教育,能够促使他们用法律手段而不是过激行为来维护自身权益,这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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