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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的对象研究

  
  区分教育体制内的普法与社会普法(非教育体制内的普法)的意义在于应该把对各级各类学校学习的绝大多数青少年(不包括属于易被效仿性人群的学生中的班干部以及非正式团体的“头头”)的普法从“六五”普法的对象中剥离出来,把对这部分人群普法的任务交还给教育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及普法办只在源头---主要是会同教育部在教材内容的审定、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的制定时把好关,这样就可以省下大量的普法资源用于社会普法(非教育体制内的普法),以缓解普法投入的不足与普法需求日益增长之间的矛盾。要知道,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普法办每年投入青少年普法这一块的资源是非常多的。

  
  三、 “六五”普法重点对象的确定

  
  我国“六五”普法规划的“纽约引爆点”在于普法重点对象的确定。那么,如何确定“六五”普法重点对象呢?笔者认为,“六五”普法的重点对象,应当确定为以下三大类人群:

  
  (一)因社会地位特殊或在所处群体中具有特殊威望而具有示范和辐射效应的人群

  
  俗话说“牵牛要牵牛鼻子”,“六五”普法中,如果能抓住具有示范和辐射效应的人群,就会以点带面,以较小的普法投入获得最佳的普法效果。社会中有这样一个群体,他们或者因为社会地位特殊而具有示范和辐射效应,或者因为具有特殊威望容易被人效仿。前者如国家公职人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社会名流,后者如体育文艺明星、学生中的班干部、非正式团体的“头头”,农民工中的领头人,老年人中的活跃分子,家族中有威望的长者,私营企业业主、农村和城镇基层“两委”,他们的行为容易被人效仿,往往具有示范和辐射效应,他们的如果能知法、用法、守法、护法,就能带动一大批人知法、用法、守法、护法,如果这群人都不懂法、不守法,甚至经常干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那么,一般的老百姓自然就会被教坏,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的违法现象增多,普法的社会效果就会被抵消。比如,近些年来,明星动手打人、明星吸毒、明星醉驾的事件层出不穷,给普通百姓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因此,“六五”普法中,如果把他们列为普法的重点对象,使他们成为守法模范,这样就可以借助他们的示范和辐射效应、公众效应,以点带面,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这一个群体中,最为重要普法对象的又是国家公职人员。

  
  国家公职人员范围极广,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业单位的领导干部、法官、警察、公务员、教师、属于国有事业单位的体育文艺明星、有公职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名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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