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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的对象研究

  
  本文旨在对“六五”普法规划中普法对象的确定问题作一些探讨,其中也简要穿插了涉及“六五”普法的内容、体制和机制方面的某些问题,以期能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尽一点绵薄之力。

  
  一、确定普法对象的必要性

  
  任何公民都有知法、用法、守法、护法的义务,因此,从理论上讲,“六五”普法的对象应当是全体公民,然而,我们应该看到,目前我国投入法制宣传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还十分有限,很多地方没有专职的普法工作人员,普法所需的设备、书籍、用品、用具还远远无法满足普法需求,普法经费严重短缺,以云南省楚雄市为例,人均普法经费仅为0.3元。因此,要想使普法这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能够更为有效地开展、更加全面、深入地推进,我们还应当在兼顾普法对象的广泛性、普遍性的基础上,确定重点,充分发挥重点人群的示范和辐射效应,以点带线,以线带面,推动整个社会形成人人学法、人人守法、人人用法、人人护法的良好局面,最终实现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二、消除“六五”普法对象认识的误区---区分教育体制内的普法与社会普法(非教育体制内的普法)

  
  普法者,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思维、提高法律意识也。普法从对象上来看,可以分为教育体制内的普法和非教育体制内的普法(即社会普法)。

  
  教育体制内的普法指普法的对象限于各级各类学校的在校学生,属于学历教育的环节,普法的内容、学习时间、考核要求有国家统一的大纲规定,有统一的教材,纳入教学计划,考试结果作为学生毕业的条件之一,它又包括作为通识教育的普法和法学专业教育(广义而言,也属于普法)两种。通识教育包括中小学开设的思想品德课、职业学校和大学开设的法律基础课,以及由学校就业指导部门对即将毕业的大学生、职校生进行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方面的就业指导专门培训等,法学专业教育主要是指法学专业的本专科教育、研究生教育。

  
  非教育体制内的普法指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普法办牵头,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社会普法,不属于学历教育的环节,没有统一的教材,没有统一的大纲,缺乏统一的考核标准。从“一五”普法至“六五”普法指的显然属于后者,即社会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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