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曰,1949年后连年运动,全民“参与政治”,可不还照样迎来“文革”吗?这里,需予澄清的是,政治与政治运动、政治事件或者政治行为不同,前者属于主体平等的公民之间,基于横向联合的行动权能,为了参与到政治进程中间,甚至是为了直接运作公共权力而进行的具有公共相关性的活动。因此,如同前文所论,政治以解决政治的正当性为鹄的,而非将此悬置、遮蔽或者取消,甚至于故意反其道而行之。毕竟,围绕着正当性的取得、分配和展示而进行的权力意志活动,这才叫政治,而基此达成的围绕着权力进行一般交往与行动的法权体制,就叫政治秩序。否则,只能是习常意义上,分列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等排比之中的政治行为和政治活动而已,谈不上什么政治及其决断。策划“571纲要”或者“从事”“文革”,属于政治行为或者政治运动,但难言政治,因而也就根本不存在什么政治秩序。就像“单位”的例常“政治学习”,只是一种驯化,甚至不过是例行公事式的“行政管理”,与政治根本八竿子打不上。再说一句,诸如“从事文革”这类政治运动不是政治,而恰恰是对政治的取消,或者,伪政治,反政治。[30]
上述问题,既非仅存于此际,亦非短时间内所能克服。实际上,它们存在于整个现代中国的转型时段,并且构成了这一转型时段的历史特征,而如何渐次消解之,命定是这一时段的历史使命,可能尚需相当长一个时段的积劳积慧,始恪于成。置身其中,中国法学界从来不曾放弃观察和反思的责任。实际上,伴随着这一进程的推展,法学家们一直在进行事实梳理,积极予以理论思考,而焦虑于心,运笔为文,发表了相当数量和质量的解释、评论与反思。[31]本文自检视“普法”的得失入手,而推展于政治建设,正在于履行反思之责,并寄望于中国文明秩序下法治和政治的同步成长。
【作者简介】
许章润,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 有关于此,参详拙文:“论国民的法治愿景——关于晚近三十年中国民众法律心理的一个观念史描述”,载《清华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晚近一百多年间,中国经历了三次“改革开放”。第一次从1860年开始,至1895年止,大约35年左右的时光,以洋务运动为代表。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器物层面上向西方敞开大门。在引入西方的造船、军械等技术的同时,引入西方的流程意识、工艺管理等社会技术层面的规范,所谓的“万国公法”即于此刻进入中土。第二次改革开放至晚从1903年开始,表见为清末的变法修律,至1927年国民党实现南北统一,实行一党专政为止,前后约20来年。此次“改革开放”,全盘引入西方的法律,包括宪政体制,与此同时,进行了议会民主、代议制度等各方面基于向西方学习而来的制度实践。或者,可以认为此一进程延续至抗战爆发。第三次改革开放以1978年12月18日的“三中全会”为标志,中经跌宕,延绵至今,接续了前两次“改革开放”的主题,再往前行,可望为中国的现代转型收尾。有关于此,参详拙文“建设中国文明的政治秩序”,收见《转型中国:法律与政治》,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这是十七世纪意大利学者菲力波?玛丽亚?波里尼《论政治》(Filippo Maria Bonini, Ciro Politico, 1647)中的一段话,转引自毛瑞若?维罗里(Maurizio Viroli)的论文,收见《比较视野中的概念史》,周保巍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页110。
正是在此,“公民”叙说的是常态政治下的权利主体位格,而“人民”则为其集合体于
宪法时刻的自我呈现。习常话语中以“广大人民群众”笼统这一政治存在,道出的是“百姓”观下的官民结构及其政治心理,同样是一种前政治存在。至于一度曾经广为使用的“广大革命人民群众”,不过是在此官民结构及其政治心理之外,再添“革命”与“反革命”的“阶级阵线”而已,形成了特殊时段一种关于人的位格的错综复线安排。
有关于此,参详拙文“论人的联合与双向承认法权”第5节,见《政法论坛》2007年第6期,页19以下。
有关于此,参详拙文“地权的国家德性”,载《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2期,页111以下。
与此相映成趣的是,当下中国,从中央到地方,数千家电视台,大大小小、好好歹歹,除开主旋律与广告间隙插播的恶俗肥皂剧,剩下的节目,不外乎就是神神鬼鬼的养生保健、忽忽悠悠的旅游装修、真真假假的美容美体、暧暧昧昧的选美选秀。它们蔚为主流,占据着黄金时段,为市民阶级提供着繁华浮世的日常心性消费,实现了商业娱乐与政治愚乐的双重目的。至于类如凤凰卫视的“时事开讲”、CNN的“60分钟”,则绝难觅踪。央视仅有的“关注”类栏目,眼睛也总在万把八千公里之外的伊拉克这种地方,似乎眼前神州不存在需要“关注”之处。——可能,网开一面,央视的“新闻调查”栏目的有限调查是唯一例外。
是的,工商经济主宰下的法制社会例属安宁人间,同时也就是一个平庸社会,因而,各类消遣性节目构成了一般大众安宁而平庸生活的日常焦点,本不奇怪,这就是为何今日欧美这类节目一统天下的原因所在。毕竟,在这些地方,使得这类消遣得以上演的基本政治法律社会大框架,早迟已于“漫长的十九世纪”搭设完毕,剩下的就是“消遣”,好像也只有“消遣”了;追逐的便是“娱乐”,好像最终也多归于“愚乐”了。可在当下中国,大架子尚未完工,此类“消遣”、“娱乐”与“愚乐”却早已翩然登场,而将一切反思性观察屏蔽,截断日用之常与自然法式追问的有机联系,就不免令人唏嘘了。究其实质,实因“启蒙的政治经济学”或者“公民的政治经济学”不彰,反倒噤声有道,而“市民的政治经济学”急急报到来了,且让人欲有个泄洪之处,好助力“维稳”,在各有所得中遂行“赎买政策”。因而,它们在道出了传媒恶俗而无奈的同时,表明的是当下国人终究难言“安全消遣”、无法“尽性娱乐”、彻底“愚乐到死”的不尴不尬。
汉语学界有关“法治”的叙说不少,并出现了规范主义法学解释与政治哲学解释两种进路。关于前者,参见夏勇:“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收见氏著《法治源流——东方与西方》,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页1以下;以及氏编《法理讲义——关于法律的道理与学问》第17章“法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页378以下。关于“法治”的一个较为宏大的历史主义政治哲学解释,参详於兴中:《法治与文明秩序》,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页3-33。并参详陈弘毅:《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页62-69、74-78、92-97。
参详黄宗羲:《明儒学案》(上册),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2版,页136。
一则听来像是笑话,而似乎全国多所发生的雷同故事就是,“文革”年间,各地均有、常常有“忆苦思甜”活动。除开吃“忆苦饭”,一个例常的活动是“听报告”,即过来人的控诉。淳朴老农,受命上台,控诉万恶的旧社会,可说着说着,竟然讲到了“三年自然灾害”之苦,或者,出现历时性错乱,说的全是“新社会”的事。此事看来荒谬,但从心理学观之,实则歪打正着,说明“苦”在心里,苦不苦,心自知,再怎么引导,那“真”苦冷不丁就会冲破防线,脱口而出。笔者少时亲听一位老农“做报告”,一不小心,脱口直白:“地主不管怎么说管饱饭,农忙时还加菜,兴修水利那阵子可是连水都喝不上。”当时台下霎时静默,继而大哗,最后不了了之。据说刻下朝鲜也常有此类教育形式,并有“拯救三八线以南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的苦难同胞”一类的宣教。此与正文“普法”的官式宣谕和民间对于法制 / 法治的理解、阐释与憧憬,不妨互文,正相对勘。
参详赵鼎新:“评王绍光的《民主四讲》”,载《政治思想史》2010年第2期,页182以下。
仅长沙一地,面对非法拆迁,近年来经媒体披露的,就有19人以死抗争。他们自芳龄少妇,至耄耋老汉,不堪其辱,拿命呼天。他们的绝望性反抗及其死亡,让这个盛世黯然无光。具体详情,参见张鹭“拆迁之城”一文所列“长沙强拆非正常死亡不完全档案”,载《财经》2010年第23期,页142以下。并参详拙文“地权的国家德性”,载《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2期,页104以下。
笔者刚刚行文至此,媒体报道,2010年11月2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委、区政府召开“公开处理大会”,宣布拘留17名“阻挠重点工程建设”的村民。这些村民被警方反剪双手站在主席台下,身穿橙色和绿色马甲,胸前牌子上写着姓甚名谁、涉嫌罪名等项,与“文革”年间所谓“公判大会”的做法如出一辙。原来,当地建设的一条高速公路穿过汉滨区关家乡磨河村,施工方占用和毁坏了村民的十几亩水田,却始终未能及时给予合理补偿。村民为了表达不满,封堵了村级主干道,影响道路通行“长达3小时”。警方赶到处理时又与村民发生冲突,多名村民遭警方以涉嫌妨碍公务罪拘留。——动不动就是“妨碍公务罪”,可见此罪真是“口袋”,隙漏既多,公权必猖!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汉滨区在“情况通报”中将此违法示众、肆意践踏法治的行径,居然说成是“普法教育”,其指鹿为马,偷梁换柱,荒唐错乱,无以复加。有关于此,参详郑戈:“羞辱性惩罚羞辱了谁?”,载《新世纪周刊》2010年第45期,页80-81;蔡方华:“把公开示众看做‘普法教育’是错上加错”,载《北京青年报》2010年11月8日A2版。
实际上,正是1983年启动的“严打”,强调“从重从快”,使得刚刚初现的国民法治愿景,一种亿万纯良人民的合作性善意,惨遭灭顶之灾。至少在从业者行为模式上,它为今日之普遍有法不依,预留祸根,部分解释了法制腐败特别是司法腐败的政制缘由。因为,在此之前,举国欣欣然于极左“文革”政制终遭废止,仿佛上下一心,如同今日“一心奔小康”一样,一起着力厉行“依法办事”。然而,突然间,此时此刻,言犹在耳,却实行“公检法联合办案”,置刚刚颁行不久的“
刑法”和“刑诉法”的规定于不顾,人民遂恍然于“原来搞的还是老一套”,顿生幻灭的痛心,则感受可知,社会影响可知,其于人民有关政制和政治的憧憬之破坏性冲击可知。有关于此,请读者阅读下列文献:孙国祥:“刑事一体化视野下‘严打’的理性思考”,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南风窗》2010年第15期所刊“‘严打’模式的思考”一文,并参详《华东刑事司法评论》游伟教授等人的一组论文,以及《中国改革》2010年第11期有关“严打”的一组专题讨论。
有关于此,参详拙文:“公共权力的私性化与准黑化”,收见拙集《六事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页351以下。
参详刘长、赵何娟、沈乎:“你是‘透明人’”,载《新世纪》2010年第44期,页24以下。
对于近年来公权力的扩张势头,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的学者们进行了有说服力的详尽研究。在最近发表的一篇报告中,他们指出,中国似乎正在重走“依靠权力包打天下”之路,而且,是一种“自觉的努力”。究其原因,在既缺少自主的社会,又缺少自主的市场的情形下,对于更强治理能力的现实需求,很容易直接转换为对于更为强大权力的呼唤,并期望用一种无所不包的权力来应对转型期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表现出“重建总体性权力”的路径选择倾向。具体论述,请参详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组:“走向社会重建之路”,载《战略与管理》2010年第9/10期,页17以下。
实际上,面对冷战结束后又一波民族国家建构浪潮及其失败后果,就连弗朗西斯?福山也喟言:对于单独一个社会及对国际社会来说,国家的衰亡并不是通往理想国,而是灾难的前兆。贫困国家之所以无法发展经济,关键是它们的制度发展水平不适应。它们不需要什么都管的国家,但确实需要在有限范围内具有必要功能、强有力并且有效的国家……国家建构的艺术将成为国家力量的关键要素。具体论述,参详氏著《国家建构:21世纪的国家治理与世界秩序》,黄胜强、许铭原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页114-116。
参详拙文“法律:民族精神与现代性——关于‘法治中国’的社会-历史语境、悖论和进境”,第2节,收见《转型中国:法律与政治》,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有关于此,参详拙文“国家建构的精神索引——今天中国为何需要省思国家理性”,载《战略与管理》2010年第9/10 期,页61以下。
不仅一般的“理论性”论述,就是街巷“普法”,亦且对此多所渲染。笔者亲见清华园街道办事处楼前的公告栏内,张贴着讲解“法制”和“法治”异同的宣教材料,嗣后在潘家园的一个小区内,再度见到同一内容的材料。查有关普法“考题与答案”类材料,不少都有这一内容。
2008年9月25日,成都“古魁案”首次开庭,2009年1月5日再度开庭。此案司法程序的提起,系作为被告方的成华区政府主动借给原告10万元作为“诉讼启动费”,提示他经由司法程序“解决问题”。——“有事去法院告吧!”在此,地方政府之所以着意于“司法解决”,既在借助程序主义法权安排落实“延迟效应”,同时经由社会问题“法律问题化”的另类“问题化”技巧,不仅避免其“政治问题化”,又将“祸水”引向司法,好脱身事外。换言之,通过将蹲在政府门口的民众引向法院门口,利用司法公权的强大资源及其程序性特征,逐渐实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此而言,其实政府并无“解决问题”的诚意,但无形中彰显了“司法解决”的可欲性,利弊均在其中。
就在笔者写作此文时,江苏大学法学院的魏小强教授相告,5月间镇江发生开发商雇凶伤人、引发“群体性事件”之后,现场官员亦曾大声疾呼“广大群众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但前提是大家先“回家”。然而,事实告诉“广大群众”,一旦“回家”,他们成为分散的孤立个体,等候自己的只有叫天不应,叫地不灵。现场之中,双方各有盘算,展现了公民运动初期的活生生景象,而一方呼吁“法制解决”,说明呼吁者尚未明白:公民集会照例是一种法制甚或法治的表达方式呢!对于政府来说,急切动员群众赶快撤走,不要再待在现场,乃为当务之急,至于事情如何解决,利益矛盾怎样调处,回头再说吧,“让他们走人”就是胜利。对于“群众”(——官方已然不再诉诸“不明真相的群众”这一旧日表述)来说,“在场”及其“群体性”,是他们多少能够引起重视,从而导向问题解决的唯一有分量的砝码。——诉诸公民集会,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公民不自觉运用法治对于法制的胜利。凡此说明,将社会问题“法律问题化”,以避免其“政治问题化”的统治术,已经获得了广泛体认和运用,但却是一种泯灭政治、阻碍政治秩序建设之路,也是在根本上有害“政制”和“稳定”之举,不仅说明了政制的“腐败”,同时并道出了其之无所用心于政治建设的“腐化”。
并参详拙文“中国的法治主义:背景分析”第3、4节,见《法学》2009年第5期,页72-73。
关于“宜黄来信”,参详2010年10月14日《南方周末》。
据媒体透露,重庆市公安局长在最近的一次内部讲话中,针对媒体报道涉及公安司法问题,主张诉诸司法进行反制,并傥言只要进入办案程序,或者,“进入法制轨道”,“我们就有了全部主动权”,而被媒体归结为一种“双起”式进路。据说,其原话如下:
今后,凡是报纸歪曲事实真相攻击我市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就以单位起诉当事报社和撰稿人;如果他提及民警个人,且造成后果的,民警拿着证据到法院起诉记者,相关部门和民警所在单位要支持和协助。这就叫“双起”,公安机关起诉报社,民警起诉记者。我们不是不懂政治,因为政治上我们没有驾驭权。但他如果把政治变成法制,这是我们的强项。如果他要把法制过程当中的问题变成案子,咱们搞了这些年案子,他行吗?搞政治我们只有一半的主动权;进入法制轨道,我们就有了全部主动权;要把这事变成案子,他就是观众了。
上述讲话全文及媒体的相关评论,请参详“王立军‘双起’论评论集(1)”,见网页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index.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11月19日。其中“法制”和“案子”的黑体字形式系引者所加。
具体论述,参详《战略与管理》2010年第9/10期,页29。
【英】以赛亚?柏林:《扭曲的人性之才》,岳秀坤译,译林出版社2009年版,页204。
许倬云先生最近喟言,这两年“奥运”和“世博”相继落户神州,但都是只见繁华和热闹,不见精神,可谓智者虑识,一针见血。不过,在下意欲补充的是,话说回头,当今之世,多数此类巨型“嘉年华会”,大都若此。其基本情形是,“只见繁华,不见精神;但有热闹,了无性情;人欲尽释,灵性虚脱”。凡此种种,构成了这个工商经济宰制下繁华而虚空的现代世间的基本特征,东土西土,同此一叹。不过,中国之“只见繁华,不见精神”,其因其果,若表若里,自有缘由,另当别论,在此可以说的是,当今西洋若此,至少表明一种政体纯熟至极,熟透了,熟烂了,必将丧失自我更张的活力,而颓象现矣。读者如若不信,回头但观明清帝制和晚期罗马政制,便不难想见,而顿生怵惕矣!许先生的论述,参详氏著“从《二十一世纪》迎接二十一世纪”,载《二十一世纪》2010年10月号,页7以下。
此外,高全喜和陈端洪两位教授近年来均留意于“人民的腐化堕落”,著文论说。分别参见陈端洪:《制宪权与根本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页84、88;高全喜:“人民也会腐化堕落——从政治宪法学的视角审视”,载《战略与管理》2010年第9/10期,页33以下。并参详已故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塞缪尔?亨廷顿有关“政治衰朽”的论述,见氏著《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页25-55,以及第4章。
参详钱穆:《国史大纲》,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页31。
有关于此,泛详【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
此间有一分际,即“从事”文革算不上政治,不过是时代裹挟下的“政治活动”。但是,“发动”文革在在属于政治,虽然是一种窳劣而不道德的政治。
例如,《清华法学》第11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系“普法研究”专号,《探索》杂志(2006年第1期)也曾就此组织过“中国普法二十年”专题笔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