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势下,“宜黄来信”之指斥民众雅不愿踏进“行政诉讼”、“民告官”之门,却纷沓蜂拥于上访之路,并以“有什么样的人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相讥,除了暴露其虚与委蛇的伪善与指鹿为马的权力傲慢,同时抖搂出了司法不受百姓待见的真相。[23] 既然民众和政府一样,都是基于趋利避害原则行事,那么,为何不问一声,对于法制曾经深切憧憬的亿万百姓,一度蜂拥法庭的人们,为何不再相信司法、法律乃至于法制,而宁肯求告于其实他们本来最不愿央求的衙门官老爷们呢?!千辛万苦上京城,餐风露宿,但求一个“说法”,其背后该有怎样一种正义理念的支撑,此种正义焦虑又是何等的强烈?一旦打官司变成了打关系,打关系变成了比权势,而权势的确随时可以直接干预司法,怯怯地问一声:既无关系,更无权势的小民百姓,为何非要以卵击石呢?!与此同时,无庸讳言,讼棍和“刁民”却利用司法机构深惧出现不利“维稳局面”的心理,鱼肉其间,以逞私欲,而将“政制的腐败”和“国民的腐化”之一体两面,和盘托出,原形毕现,实在是始料不及,却又顺理成章。及至事情走到“双起”式的反弹,与“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之呼吁互为表里,颇似将计就计、引君入瓮,则一切显然已经恶质化了,令人不寒而栗,早非什么“宣谕与实践的紧张”所能含括得了的啦![24]
因而,这一切既说明“法制未能臻境于法治”,法制恒居弱势乃至于摆设,遂无真正输送正义的品格与力量,更说明法制欲进境于法治,非有相应配套制度安排不可。而这牵涉到制度的结构性转型,政道的变革,要求民主政制与政治民主登场。否则,不仅法制乏力,政制的腐败和人民的腐化,亦且顺流而下,遍于国中。
政制的腐败与国民的腐化
大体来说,民主在于组织权力的正当性,并藉此掐紧权力的龙头。法治的主要功能则在于限制滥权,即经由对于权力本身的制衡性安排,以制约强权,防范暴力,阻遏暴政。法制未能进境于法治,等于老虎没牙,权力,包括司法权在内,一旦不受有效制约,则设租、寻租在所难免,与普遍的有法不依相为表里,普遍的腐败遂成家常便饭。毕竟,置此情境下,法制最多意味着权力统辖下的依法办事,至于权力意志自身之边际,则为其鞭长莫及。而就国家目的指向的公民的安全、自由和福祉而言,最大的问题不仅在于依法办事,更且是要迫使权力意志服膺于法,唯法至上。在此意义上可以看出,晚近以来的“反腐”既在护法,某种意义上,亦在毁法。因为,虽然“反腐”潮急,雷声雨点俱下,但是,它们并非得力于法制,更非启动于法治,而是借威于“批示”或者“督办”,而无论是“批”抑或“督”,彰显的无一不是非法制的路径选择,“加强法制”之际,反倒衬显出法制顶顶虚弱无能之窘迫。谁都知道,大凡要案钦犯,查处止于何处,瓜秧斩于哪节,法律本身并不作数,拍板的是“上头”,正所谓“罪与非罪看法律,判与不判讲政治”。——好一个“政治”。可能,如此作业,动机与结果均得谓善,可偏偏法制/法治无形中成了哼哈的陪衬,则反腐本身是否可能在为腐败的再度兹生奠立制度之路,手段和目的二率背反,亦未可知也。如果说“反腐”旨在“保政权”,一切另当别论。倘若志在建设政治正当性,则如此进路,只能收效于一时,也是明白着的事。近年来,反腐不可谓不力,而前腐后继,未有穷期,正说明政制腐败,法制独立难支,而且,覆巢之下,法制胡能独善其身,则民主的登场,在在实为急务?!
因而,这里似乎走进了一个怪圈:权力缺乏制约和监督,因而腐败连连。局势严重了,出于自保之需,政制力促反腐,亲自下海,动用了当然包括司法在内的一切体制资源,雷霆之下,秋风扫落叶。但是,其独享资源、调度一切的做法本身,即已埋伏了专权独断的危险性,标立了一种“权力包打天下”的范本,终究未脱权力的设租寻租老套路。如此作为,立足当下,短期效应明显,至少得收扬汤止沸之效,但若放眼长远组织正当性的制度建设,则危乎殆哉,不言自明,你知我知。可是,倘非如此,蠹虫日滋,蛀虫愈猖,则政制不保,政体难存,权力就会没了,自为权力所不乐见。然而,如若放眼长远制度建设,欲求根本变革,却又意味着丧失既得利益,而这诚非衷心所愿,更难获体制中人之同仇敌忾,同样为权力所不乐见。至此,内部循环,辗转反侧,这一体制似乎丧失了自我更新的动力与活力,过一天算一天,维持住就行。甚至于,往回走。——朋友,所谓政制腐败,其腐其败在此,罗马晚期政治以来,徒使后人复哀后人者,同样在此。因此,政制的“腐败”与“僵化”,相殊理一,总是连在一起。如果说有什么区别的话,那么,前者讲述的更多是政体本身熟透了,丧失了自我更新的动力和活力,以晚期罗马政制和晚明、晚清为例,今日的老欧洲,好像也有那么一点点儿这种味道。后者则为政制固守己利,不思更张,以致于彻底丧失与时代的对话能力,可以“勃列日列夫时代”为例。今日中国政制与此两者迥异,却也有不少雷同之处,不妨总括以“政制的腐败”。回溯来看,第一共和以来,尤其是20世纪中叶以还的“权力包打天下”,一度整合有力,满足了秩序建构和道德重整的需要,展现出现代化进程中强势政府创建合法公共秩序的能力。迄至现代化进程深入,参予性要求高涨,此一体制的排他性导致自身的合法性欠缺,难以满足建立在公共性基础之上的秩序建构要求,恰恰削弱了这一能力,而这也就是体制的“衰朽”之象,更为此“怪圈”提供了历史说明。